《我的前半生》著作权到底应该归属何方?溥仪身后,到底谁能合法地取得《我的前半生》的著作权?
根据法律规定,著作权是以文字、音乐、美术、电影等作品为保护对象的知识产权。就权利的取得方式而言,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著作权的原始取得方式主要是创作。一般情况下,创作完成以后,作者无须履行任何手续,就自动取得了著作权。而继受取得的方式包括转让、继承等方式。从著作权的内容方面看,著作权包括人身内容和财产内容。人身内容包括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这部分内容具有人身性质,按照传统民法的理论,不能转让、不能放弃,只能由作者享有,其他任何人都不能享有。也就是说,著作权中的人身内容,不能依照继受取得的方式来取得。比如,《我的前半生》的作者是溥仪,只有溥仪享有署名权。即使他去世后,他的继承人李淑贤也不能享有此权利,不能说溥仪去世后,《我的前半生》的作者就成了李淑贤。当然,如果有人侵害了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其继承人可以进行制止。而著作权中的财产内容,如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可以继承。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著作财产权的继承适用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值得注意的,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是有期限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只有在这个期限内,才存在着著作财产权的转移,超此期限,作品便不再受保护,更不存在著作财产权的继承问题。《我的前半生》是一种自传体作品,其著作权归溥仪享有。溥仪去世后,其著作权中的财产内容,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发生转移。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溥仪的遗孀李淑贤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其兄弟姐妹等是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只有在不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才能由第二顺序继承人来继承。因此,在溥仪去世后,其遗孀李淑贤取得了《我的前半生》的著作财产权。也就是说,在溥仪去世后、其遗孀李淑贤在世期间,《我的前半生》的著作财产权归李淑贤享有,《我的前半生》成了李淑贤的财产。李淑贤去世后,必须由李淑贤的继承人来继承这部作品的著作财产权。
现在的问题是,李淑贤去世后,如果其没有继承人,也没有留下遗嘱等,《我的前半生》的著作财产权的命运如何?对此,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国著作权法仅规定了由法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时的归属问题。按照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解散后,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其著作财产权应当归属国家。对于由自然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如果没有继承人也没有遗嘱的,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如果采用逻辑解释的方法,其命运似乎应当与法人相同,即,归属国家所有。在这个意义上,《我的前半生》不能成为无主财产。无主财产没有权利人,任何人都可以加以利用;而归国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国家是权利主体。
被继承人去世后没有继承人也没有遗嘱的作品,其著作财产权应当如何归属,在世界范围内,大致存在两种做法。一种做法是,该作品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任何单位都可以免费使用。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繁荣整个社会的文艺事业,丰富人们的文化生活。像我国的台湾地区、日本都有类似的规定。另外一种做法是,作品的著作财产权收归国库所有。这沿用了传统民法上一般有体财产的做法。在这种情况下,由代表国家的单位,一般是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代国家行使著作权。
(作者李雨峰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