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4日电 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今天对知名经济学家张五常控告画家陈逸飞家人索讨画作一案作出一审宣判,由于张五常没能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确曾在陈逸飞六幅未完成画作上签字,也未能证实这六幅画的存在,法院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中通社报导,张五常是陈逸飞的生前好友。张五常表示,陈逸飞早年投资房地产资金紧张向他借款港币一百五十万元,双方为此签约确定陈逸飞以七幅油画还债。
之后因陈逸飞再次借款而又补签了一份契约,陈逸飞在合约中承认增欠三幅油画。由于陈逸飞并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油画,双方同意由陈逸飞继续创作。
一九九八年,张五常与妻子到陈逸飞的画室,从中挑选六幅未完成的内容为水乡风景的油画,并在油画的背面签上“张五常”的名字,交还给陈逸飞继续绘制。二零零五年四月十日陈逸飞去世。
张五常认为,自己在六幅油画背面签字后再将该六幅油画交给陈逸飞继续绘制时,陈逸飞对该六幅油画已没有所有权,所有权应属自己,陈逸飞应继续将油画完成并交付给他。
但因陈逸飞去世,油画无法继续完成,张五常于是控告陈逸飞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宋美英、陈凛、陈天,要求确认他对三被告持有的陈逸飞所作由其在背面签名的六幅油画拥有所有权,并由三被告向自己交付该六幅油画。
宋美英、陈天在庭审中表示,陈逸飞去世之后,在陈逸飞的遗产中未发现张五常所称的六幅油画,并表示,只要张五常拿出充分证据,愿意在遗产范围内进行清偿。
法院审理中对两份合约进行鉴定,确认该两份合约是真实的。但法院认为,虽然合约确实存在,但张五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且张五常在本案中未能证明其所主张的六幅油画的存在。因此,法院驳回张五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