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名叫刘洋的律师将一名美国人告上了法庭,原因是该美国人的先辈曾于上世纪三十年代盗取了洛阳龙门石窟的佛首,此案已于22日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专家认为,这是我国第一个个人依法追索国家流失文物的案例。尽管业界对可操作性表示怀疑,刘洋却表示自己做了五年的法理准备,对胜诉很有信心。
原告自信个人追讨可行
据刘洋向媒体透露,今年年初,该名被告男子在美国洛杉矶中美收藏家协会陈述,自己的先辈上世纪30年代在中国期间,以两块大洋的代价,唆使洛阳市龙门镇当地农民,从当时无人看管的龙门石窟里掘取了两颗佛首,后辗转运到美国,并长时间扔在院落里。现在该男子要求对这两颗佛首的价值进行鉴定、估价,并委托有关机构出售。但是刘洋拒绝透露更多的被告与案件信息,认为这会妨碍自己的取证工作。
刘洋一直从事法律工作,他表示自己在洛阳和敦煌旅游时看到壁画被刮下,佛首被取掉、毁坏很震动,而提起诉讼的想法来自与一名英国朋友的谈话。他得知埃及也有个人追索流失到大英博物馆的文物,“谈了很多年,让大英博物馆很恼火,当时我就想为什么我不自己来”。此后,他花了五年时间做法律上的准备,给法院交出了法律诉讼可行性报告,“法官用了十来分钟扫描了一下,觉得很多方面的问题能够得到解决,于是就立案了。”刘洋表示,我们国家回收文物一般是采用回拍的方式,即通过拍卖行把文物再买回来,而诉讼途径一直是文物回流的禁区,因为时效、取证、查清事实等问题,在法律上有很大的障碍,“有人觉得障碍就不能碰,但我想不试试怎么行呢?我自己还是个法律职业家呢。”
专家认为不具可操作性
不过,对于刘洋这一行为,文物界人士表示怀疑。国家文物局顾问,文物专家谢辰生表示“这事不好说,很悬”,他说此前有通过国家途径依法要回文物的例子,但个人行为却从来没有。
而《文物天地》杂志编辑部主任朱威也认为这件事根本没有可操作性,他说其中很关键的是时效性问题,也就是70年前发生的事情已经超出我国法律时效了,没有办法追究,而当时如果外国人是通过低价收购的佛首,究竟如何判定是盗窃也是个问题。另一个问题是法律对接问题,目前中国法律与国际法对接,以及如何实施判决比较困难。
记者试图联系洛阳文物管理局未果,据曾采访过他们的记者表示,洛阳文物管理局方面认为这种个人行为有点奇怪,不希望对刘洋一事做出评价。洛阳中院负责此案的刘姓法官未接听记者电话。
-访谈
刘洋:法律没有禁止我起诉
新京报:为何用中国的法律,而不是去美国打官司?
刘洋:大山是不动产,山里的山洞也是不动产,山洞里用石头雕出来的雕像也是不动产,文物如果是不动产就要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这是国际司法共同规定的,又叫密切联系原则,因此使用中国的法律不成问题。
新京报:为何去洛阳打官司?
刘洋:法律上规定,如果是被盗、骗取、贿买来的文物,属于侵权行为,而根据国际司法原则和国内法原则,侵权行为可以在侵权行为地进行,因此选择了原告的管辖地洛阳。
新京报:时效性怎么办?
刘洋:中国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未授权的国家财产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洛阳龙门石窟到60年代的时候才管理起来,此前没有人把门,没有人进行管理,所以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此外,即使已经超出诉讼时效了,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也可以延长诉讼时效,这两个条件决定了这个案件不超过时效。
新京报:如何与民国时期法律接轨?
刘洋:国际法有着政府继承的原则,即凡是非正常的接替,可以对前政府的财产进行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是通过革命的非正常形式接替前政权,因此可以把财产通过继承的方式继承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财产里面,通过中国的法律进行管理。
新京报:即使胜诉了,怎么在美国实施判决?
刘洋:按照国际双边条约,诉讼过程的裁定或最终的判定书先对我送达,然后由我送到被告所在地,向当地法院请求承认我这个判定书,并进行执行。这名美国人我不认识,但可以找到他。我希望媒体不要把个案内容进行传播,不利于证据的查封工作。
新京报:你个人能代表诉讼主体追索国家文物吗?
刘洋:在我国,国家财产公民人人有份,佛首属于共同共有,依据法理,权利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作为原告,而且民事法说“法未禁止不为过”,只要法律不禁止就都可以做。但是,我不希望国家来做,国家包办重大诉讼有很大的难度,一旦败诉就很被动了,因为国际上一直认为中国司法不独立。个人做也很难,因为资金和精力所限,我还是希望当地文物管理部门来进行,哪怕律师作为代理人来帮助做。(记者金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