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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的16年“夺宝”之路
一个祖传的青铜罍,被人偷去并献给文物局,接下来,谁该拥有这件国宝级文物的所有权?
★ 本刊记者/谢良兵
这是一件青铜礼器——罍(lei)。高44厘米、重9公斤,造型庄重。铜器“肩部双牛首套环,六组涡文装饰,腹下一牛首耳,口沿内壁有铭文,口底牛首处存放多处泥锈,口、牛首套环,足边稍缺,腹中部一破洞经修复……”
在湖南省博物馆“青铜陈列区”里,人们可以看到这样一件铜器“宝物”。据专家考证,这件青铜罍是西周时期一个奴隶主贵族祭祀用的礼器,在青铜器中属“重器”,距今已经3000多年的历史,为国家一级保护文物。
然而,很少有人知道,这件从益阳市博物馆借调而来的“国宝”,在长达16年的时间内,一直处于“所有权归属难定”的漩涡之中,而且这个争议或许还将持续一段甚至更长的时间。 那么,这背后到底有着怎样的不为人知的故事呢?
奇妙的“旅程”
现年62岁、祖籍湖南益阳的余临昌,是天津市科委的退休干部,自称对这件“国宝”青铜拥有所有权。
按照余临昌向本刊记者的描述,青铜从被挖出到被冷落;从辗转存放多人家中,到被小偷偷后“捐赠”给国家;从失窃后发现其真正价值,再到被卷入“夺宝”诉讼争议,其间犹如一个奇妙的“旅程”。
话说解放前的某一天,家住湖南省宁乡县毛公桥乡游草塘村的姜寄君闲来无事,提着镐头到屋后刨竹笋。在刨一根又尖又大的竹笋时,突然有个硬物崩了镐头一下。姜寄君感觉十分诧异,急忙拨开泥土,发现埋着的是一个满身都是铜锈的坛子。
将坛子刨出后,姜寄君掏空了里面的泥土,将其抱回了家中。当时,姜寄君并没有意识到这个坛子就是给后人带来诉讼麻烦的“国宝”青铜罍。在此后的很多年里,这个坛子一直被姜寄君用来盛木炭。
1981年,与姜寄君的小女儿姜秋云结婚的余临昌,携妻儿一起回到故乡湖南,拜见了岳父姜寄君,并多次打听当时妻子称“可以买下半个长沙”的坛子的下落。在余临昌临回北京的头一天晚上,姜寄君挖出了深埋了几十年的坛子,送给了小女儿姜秋云。
在回北京之前,余临昌将坛子暂存在了湖南宁乡的一个表妹家。1982年,余临昌去美国留学,此后坛子一直在其表妹家存放。两年后表妹也要去美国,余临昌便让在益阳市泉交河镇的姐姐把坛子搬回存放。
1986年,余临昌回国,本来想把坛子带在自己身边,但因在天津工作,住的是办公室,没有存放条件,还是决定把坛子继续暂存在姐姐家中。直到1990年余临昌看到在益阳市博物馆展览的“国宝”青铜罍时,才确认原来坛子早在一年前已经丢失。
余临昌百思不得其解,存放于余临昌姐姐家的青铜罍,怎么会跑到益阳市博物馆里了呢?余临昌当时与博物馆进行了交涉,但博物馆称青铜罍是从民间征集而来。
交涉未果,余临昌等人向公安局报了案。经警方突审,益阳市西流湾十组一个叫胡建云的未成年人,很快就交代了盗窃青铜罍的事实。胡建云与余临昌姐姐的小儿子关系很要好,曾来家中住过几次。而青铜正是存放在王治文小儿子住的房中。
1989年2月,胡建云在益阳市街头游玩时,看到博物馆展览马王堆出土文物的广告,就想起在泉交河镇玩的时候,曾见过王治文家有一个铜坛子。于是他就和博物馆的负责人说家里有个铜器,并问能卖多少钱。
一个月之后,胡建云和他的哥哥商量后,一起把坛子偷了出来卖给益阳博物馆。当时胡谎称,此坛子是他外公外婆多年前在益阳市白马山竹家园挖土时发现的。3月16日,博物馆办妥了正式收藏征集手续,并给予胡建云奖金650元(后又追补200元)。
“夺宝”胶着战
余临昌认为,博物馆明知道是偷窃来的文物,依然占有非常不妥。因为在当年公安机关所做的“询问记录”里,当时的益阳博物馆馆长对胡建云说:“只要是出土文物,不管是偷的,还是捡的,只要交给国家不要怕。”
1990年11月20日,余临昌到益阳博物馆索要青铜罍遭到拒绝。1991年5月22日,湖南省博物馆文物鉴定委员会就此给出了一份《鉴定意见书》,认为“器表泥锈和氧化层系长期埋存地下形成,因此,可以肯定这是一件出土文物”。
据余临昌回忆,博物馆除强调出土文物归属国家之外,也提出了给予他1000元的奖金。但被余临昌拒绝了。“因为这个坛子,当时上面奖励了益阳博物馆1万元。”余临昌说。
5月31日,余临昌向原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益阳博物馆返还被盗文物。而益阳博物馆则就此发了个《对余临昌“民事起诉状”中被告的否定说明》。
1993年12月11日,本该第一次开庭的案子因博物馆方面未去,而改期到四天之后的15日才正式开庭。但是具体的一审判决书直到两年后的1995年9月5日才下达。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涉案青铜罍为珍贵历史文物,博物馆提出的该文物是解放后出土无证据认定,余临昌提出该文物是传世文物的主张应予支持。判令益阳市博物馆将历史文物铜罍返还给余临昌。判决之后,益阳市博物馆不服,提出上诉。
但是,事情很快发生了变化。1996年7月4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本案需以胡建云刑事案的处理为依据”,中止了诉讼。认为应该由公安机关查清楚后,再由法院审理。而当地公安机关却一直以案件未结拒绝向余临昌做出回应。
2004年4月,益阳市中院对余临昌状告博物馆案做出判决,认为益阳博物馆是在协助公安机关工作对青铜罍进行保管,而并非擅自占有,因此益阳博物馆不是此案适格主体,驳回余临昌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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