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商业化浪潮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在国内外遭“抢夺”的现象不断涌现。与此同时,一些地方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化开发,表现出极为积极的态度。专家担心,过度开发会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延续性。而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属不明,法律体系和保护措施的不到位,都制约着我国非物质遗产保护。
“美国迪斯尼公司将我国的《木兰辞》改编成动画片,票房收入高达3亿美元。演的是中国人自己的故事,但中国人去看还得掏钱。”近日,在武汉召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知识产权国际研讨会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著名知识产权法专家吴汉东教授形象地说。
据介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商业化浪潮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在国内外遭“抢夺”的现象不断涌现。
保护开发面临商业化挑战
吴汉东介绍说,目前我国中药业面临着来自国际竞争的强大压力。据统计,在国际中药市场每年160亿美元的销售额中,我国仅占3%左右,其中的70%还局限在亚洲市场。
据介绍,1980年以来,日本就以我国中医药古籍上记载的二百多个古方为基础开发新药,由于已经我国历代无数“人体试验”,他们甚至省略了新药审批必不可少的实验研究,节省了研发成本,这极大地刺激了日本汉方制药工业的发展。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胡淑珠提交给国际研讨会的一项调查表明,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形势: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实物和资料得不到妥善保护,一些珍贵实物资料流失海外;一些民间文学和工艺美术被盗用或掠夺式地粗暴使用;许多传统科技被国外无偿使用,甚至有的被他人在国外申请了商标、专利保护,反过来限制我国的正当使用。
与此同时,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化开发,表现出极为积极的态度。
近日,文化部正式接受了武汉“木兰传说”项目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武汉市黄陂区趁着申报正在进行的机会,向国家相关部门申请发行以“木兰传说”为内容的邮票4枚,即将上市。而2000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有开发价值的、能够产生经济效益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和传统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信贷等方面的政策优惠。
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著名环境资源法专家吕忠梅不无忧虑地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化开发能获得经济利益,但其延续性会不会因此得到破坏?同时,知识产权制度的引入必将带来商业化的开发,而过度开发将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断裂。”
“经济发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的关系没有得到合理的界定,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被遗忘、破坏乃至消亡,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和利用陷入商业化误区。”吴汉东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权属不明导致保护缺位
天津的“泥人张”先由特定个人开创,再以家族方式传承,后来由国家兴办的企业参与发展;国粹京剧是在四大徽班进京后慢慢演化而来。对于这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部政策法规司副调研员王鹤云认为,应该充分尊重其历史渊源,承认这些个人、群体的权利,包括精神方面的权益,鼓励他们利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如专利、商标、地理标识、老字号、商业秘密等保护自己的权益,防止其他个体或组织对他们的不正当使用。
但事实上,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着权属不明的现象。
在国际研讨会上,台湾政治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教授刘江彬讲述了发生在台湾的一个著名案例:
1993年,德国谜乐团在他们的一首歌中撷取了《饮酒欢乐歌》的原音,大受欢迎,创下了数百万张碟的惊人销售数量。但遗憾的是,没有任何人知道这美丽的旋律竟来自台湾阿美族的郭英男。直到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使用谜乐团的这首歌为主题曲后,才引发了世界性原住民族音乐著作及权益的争议话题。经历了3年的波折,郭英男最终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刘江彬说,郭英男一案反映出,先进工业国家与原住民族之间的冲突,不仅仅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取得及运用,商业化后的庞大利益分配、权利归属才是后续的一大问题,也凸显了现行法律规范的不足之处。
作为参与郭英男一案的法律专家、台湾政治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副教授孙元钊随后补充说到,郭英男夫妇得到补偿后,在台湾阿美族内部又产生了新的纷争:《饮酒欢乐歌》的权属究竟属于郭英男还是属于整个台湾阿美族?权属关系不厘清,保护又从何谈起?
也正是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归属不明,当去年日本公司抢注我国古典名著游戏商标事件轰动全国时,国内动漫业界却“集体失声”,只有一家服装企业和一家商标代理所“出马拦截”。
保护措施法律体系尚待完善
据有关专家介绍,我国已经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采取了一些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已被列入全国人大2007年的立法计划;
2006年5月20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518项。目前全国有18个省(区、市)建立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发《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这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首次就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发布的权威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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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措施层面,有学者提出,可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区。例如,建立民族节日、蜡染、婚俗、建筑方面的专题村寨式博物馆,同时,利用高科技手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图文声像相结合的全方位记录、普查、传播、整理、分析、储存,建立专门的数据库。
专家指出,目前在版权法或地区性版权条约中明文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国家已超过40个。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条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也有规定,但目前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属问题存在争议,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处罚力度不大。应进一步完善版权制度,确保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充分保护。
专家建议,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如果其名称符合商标法规定,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应该尽快由相关遗产保护单位进行保护性注册,而且注册范围不应局限于国内,还应包括国外,以期实现全面保护。
据了解,在此次召开的国际研讨会上,来自8个国家和地区的二百多名政府官员和学者,共同发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武汉宣言》。宣言中提出,任何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都应该得到制止和谴责。必须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的关系,加快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抢救、保存、整理和研究,并对其进行合理的开发和利用。(肖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