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承德11月19日电 (记者 陈国林)河北承德“文物大盗”李海涛19日在此间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这名“中国文物盗卖第一案”主犯,6年前接受承德市中级法院一审审判,6年后由该院执行死刑。
中国最高法院日前作出刑事裁定,核准河北高院维持第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李海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最高法院复核确认,1993年3月至1997年8月、2001年2月至2002年5月,李海涛在担任承德市文物局外八庙管理处文物保管部副主任、主任和避暑山庄博物院文物保管部副主任期间,多次利用査库等机会进入外八庙文物库,私自将馆藏文物带出,之后以工艺品、文物残件、部件、附件、非馆藏文物或者低等级馆藏文物代替窃取的馆藏文物,并指使工作人员篡改文物档案、编目卡等。采取上述手段,李海涛窃得乾隆粉彩描金无量寿佛、局部鎏金银藏式须弥山坛城、尼泊尔式局部鎏金铜无量寿佛坐像、紫金嵌松石无量寿佛等馆藏文物及文物部件共计259件。经鉴定,其中一级文物5件,二级文物56件,三级文物58件,一般文物101件,未定级文物39件。
窃取文物后,李海涛单独或伙同他人卖出文物152件,其中一级文物4件,二级文物47件,三级文物50件,一般文物12件,未定级文物39件,从中获得赃款人民币320余万元、美元7.2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文物202件,尚有57件文物未追回,其中二级文物18件,未定级文物39件。公安机关还从其处追缴赃款人民币225万余元及大量美元。
最高法院认为,李海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窃取国有馆藏文物并倒卖,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贪污国有珍贵馆藏文物数量多、等级高,其主观恶性极深,且案发后尚有57件文物未能追回,给国家造成特别巨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
2004年7月,李海涛案在承德中院开庭审理,曾因盗卖国家文物数量巨大震惊海内外。(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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