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少带些“管事部门不管事”的行政环境里,民间公民的“扒粪”行动总是以英雄壮举的色彩出现,而由于相关法律保护的缺位,这些敢于同非正义行为作斗争的人多半会遭遇到凄凉的境况,方舟子即是一例。
一个人的境遇缘何牵动公共舆论的神经呢?这大概与方舟子职业打假的身份有关,更与民间打假者遭遇的制度困境相关。在正常的法治社会,对各类作假者进行查处,原本是公权力部门的职责,虽然也强调公民的举报与配合,但至少无需个体以性命相搏的。然而,正是现实中公权力部门的职能懈怠,不仅让作假成为一种“风气”而向各领域弥漫,而且对此类丑恶现象的检举揭发变得越来越困难,凤毛麟角的打假者更是受到多重威逼打击。
从打假者的艰难困苦到举报人的身陷囹圄,从被揭发者的暗箭伤人到公权力的挟私报复,维系社会正义的一颗颗“良心”,正身处法律制度保护不力的险境,由此势必让仅存的正义斗士慢慢成为濒临灭绝的“恐龙”。
当然,期求法律能够具体保护到哪一个人的人身安全有些太过理想,但良性的法治绝不会让有良知的义举“孤立无援”,至少不能纵容不义者使阴招打击压迫正义者。任何健全的社会,都需要方舟子这样的“扒粪者”,因为再好的制度治理也难以彻底清扫晦暗之地,那些敢于喊出“皇帝没有穿衣服”的公民行动,在使个别造假者无所遁形的同时,也对阻碍社会进步的强悍黑恶势力产生震慑,更能让人看到正义的亮光与希望。
问题是,我们所构筑的法治究竟应当如何对待这样的“孤胆英雄”?是以一副傲慢的姿态作壁上观,还是以堂皇的口气聊以书面支持,抑或是在执法中就事论事以独善其身?
在期待执法能够揭开更多真相的同时,我们还应该从整个法律制度上作出更积极的反应。法律的根本使命是公正地分配权利义务,张扬社会公义与良知。由此观之,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除了用于保护一般人的普通法律条款外,整个的制度设计是否充分考虑到对公民义举的保护,是否能够激励更多的公民参与到向不义与丑恶宣战的行列,是否能够为“方舟子们”提供更为安全便利的法治环境与救济平台?
傅达林(陕西 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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