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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尺度不一执行遇困 原始股维权遭遇司法尴尬

2008年11月24日 16:25 来源:北京晚报 发表评论

  北京首起原始股非法经营案近日以美中融北京公司两高管获刑6年一审告结。西城、朝阳等法院还有正在审理的原始股案件。而在陕西、四川、哈尔滨等地,原始股案件更是不计其数。

  近段时间,原始股案件大量进入司法程序,虽然投资者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都取得“胜绩”,然而他们却不得不面对损失难讨的窘境。另一方面,一些法院审判尺度不一,立案难、开庭难。原始股投资者正遭遇着司法尴尬。

  圈钱达1400万

  扣押赃款34万

  “西安金园汽车”对于原始股投资者来说并不陌生。该公司声称将在海外上市,以股权快速增值为诱饵销售“原始股”,在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非法集资6200余万元,受害群众多达2700多人。美中融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就是它在北京的销售点。董事长王永伟、总经理侯艳梅在美中融公司未经国家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代理转让西安金园汽车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的股权。他们给招聘来的员工“洗脑”,宣传原始股上市后的利益,在员工及其亲属中传销原始股。

  截至案发,美中融公司已面向其公司内部员工及亲友,以每股人民币4元左右的价格,向282人介绍转让股权300余万股,金额共计1400万余元。

  近日,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永伟、侯艳梅二人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40万元,对美中融公司罚款1400万元。

  不过,对于原始股受骗者来说,除了罪犯被判刑之外,他们最关心的就是投资款能不能追回来。金园公司本身就是虚假注册的,股权上市根本没指望,美中融公司也是个空壳子。判决书中提到,法院冻结了王永伟个人账户存款近200万元予以没收。在案扣押34万元按比例发还被害人。对于1400万元的损失来讲,扣押的34万元赃款实在是杯水车薪。法院还在积极追缴赃款,但投资者最终能拿到多少尚未可知。

  胜诉来之不易

  执行困难重重

  上周,原始股维权律师团迎来了维权一年多以来的首场胜利。两名北京投资者通过融四海公司得知陕西杨凌亨泰绿色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将在国外上市,公司股东陈某正在转让股权。于是两人通过融四海公司购买了20万元陈某转让的亨泰“原始股”。

  此后,杨凌亨泰公司被认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被判处罚金。两名北京投资者通过原始股维权律师团起诉追讨投资款。上周,律师接到法院一审判决书,认定因亨泰公司擅自发行股票,两名投资者与股东陈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判决陈某返还投资者全部投资款,亨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拿到来之不易的一审胜诉判决,维权律师和投资者仍不放心,因为股东陈某并未到庭应诉,找不到拿了钱的股东,投资者的权益能否得到最终维护还是个未知数。

  北京投资者吕先生的遭遇更惨。他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了35万元西安北斗星数码公司“原始股”,经法院判决确认他和转让股权的股东签订的协议无效,股东和中介公司应返还其全部投资款,北斗星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三被告都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而找不到被告就意味着,吕先生虽然取得法律上的“胜利”,但拿的仍然是一张“白条”。

  立案难 开庭难

  法院审判与政策顶牛?

  除了投资者胜诉执行难的尴尬之外,司法审判对待原始股维权的尺度不一造成的立案难、开庭难也让维权者困惑不已。

  原始股维权律师团代理了30余起哈尔滨联创股份有限公司原始股维权案件,从今年7月开始,这些案件在哈尔滨市宾县法院陆续开庭,结果让人意外。法院对所有已经完成开庭程序的哈联创案件出具了“不予受理”的裁定。认为原、被告间股权转让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裁定驳回了投资者的起诉。

  原始股律师团首席律师杨兆全表示,哈联创公司和中介公司非法转让原始股,属于典型的非法证券活动。根据证监会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通知,法院理应受理投资者的民事赔偿诉讼。“退一步讲,即使原始股案件不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应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但是法院裁定中也没有告知投资者应该找哪一个‘有关机关’”。

  “又比如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法院,从去年8月到现在,一直拒绝对原始股维权案件立案。一些在四川的原始股维权案件,早在去年9月就在法院立案,至今法院都没有开庭审理。有的法院判决书中公然认定原始股转让合法,令人诧异。”杨律师说,一些法院的做法与国家政策“顶牛”,不受理诉讼,使得数以万计的原始股受害者维权无门。

  维权律师和投资者的心情十分急迫。“原始股维权案件应该越快审理越好,在法院审理阶段多拖延一刻,骗子们就有时间转移资产。否则即便胜诉,也会出现人去楼空或者追不回钱的结果。”

  贯彻民事赔偿优先原则

  挽回受害人损失是根本

  杨兆全律师表示,证监会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通知》详细规定了交易未上市股权的违法性质、责任人、责任追究途径等,具有司法解释的性质。然而部分法院的消极对待却使该《通知》无法落实。“有关部门特别是最高法院作为发文单位之一,应该对下级法院贯彻《通知》的做法监督检查。”

  “而且目前是查处中介公司的多,查处发行的公司和个人的少。大部分非法发行‘原始股’的公司依旧逍遥法外,甚至继续进行违法活动。客观上阻碍了受害人进行民事赔偿。”

  杨律师认为,在原始股维权案中,司法机关应该贯彻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把挽回受害者的损失作为根本目标。“有些涉案公司被追究了刑事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由于销售原始股所得来源于受害人,查获的钱款要首先向受害人退赔。但是有些法院判决违法所得没收上缴国库。这样一来,受害人的损失最终还是没有解决。”(记者 孙莹)

编辑:杨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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