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首次建议民间借贷合法化 引导其阳光化
2008年08月17日 11:20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据《新闻晨报》报道 面对日益高涨的民间融资需求,央行昨天首次表态,建议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并适时推出《放贷人条例》。这将是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后更重大的一次金融突破,而温州中小企业促进会会长周德文、民间钱庄创办人方培林接受采访时,均把“合法化后利率将降低”视为最重要的关注点。
“应加快我国有关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的立法进程,适时推出《放贷人条例》,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央行的上述表态释放了重大政策信号。
在昨天下午发布的《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央行特别开出《专栏》讨论“民间借贷”。据央行调查,2006年末至2008年3月末,样本企业民间借贷户均余额增长36%,样本自然人民间借贷户均余额增长45%。私募基金、合会或抬会、“地下钱庄”外,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大量参与民间借贷,组织化程度有所提高。
报告中,央行对民间借贷的评价非常积极:“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有利于打破我国长期以来由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垄断市场的格局,促进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编辑:唐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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