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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建议:个税以家庭为单位征收

2008年03月13日 15:36 来源:新民晚报 发表评论

  “个税征收起点虽然已经提高到2000元,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整体税率仍然偏高,还需要降低。”今天上午,全国政协委员、南京中医药大学中医药文献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王旭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他在给全国政协大会的一份提案中建议:按家庭为计税单位是化解社会收入不公的方法之一,个人所得税应以家庭为单位征收。

  整体税率仍然偏高

  王旭东委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颁布实施以来,经过人大常委会多次修正,已将个税的征收起点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再提高到2000元,有效地减轻了我国低收入者的税负,但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整体税率仍然偏高。

  要为低收入者着想

  王旭东指出,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总额只占国家财政收入的百分之几,从数值上看,个税的经济价值远远比不上政治意义和社会意义。征收个人所得税,更要着眼于培养公民意识,提高国民素质,建立民主法治国家。

  “多年的个税征收工作表明,个税主要影响我国的工薪阶层和中低收入者,在这个前提下,考虑到税收平抑贫富差距的公平原则,我们有必要为低收入者着想,降低困难人群的个税税率,以家庭为单位计征个税最为合理。”

  化解社会收入不公

  王旭东认为,明显不合理的费用扣除方式会加重低收入者的纳税负担,进而影响到他们的生活水平。降低个税的方式很多,除了直接扣减税率外,以家庭为征收单位更符合公平合理原则,也适合我国国情。

  王旭东委员分析说,在现实生活中,纳税人的婚姻状况、年龄大小、健康与否、赡养老人和子女多少,往往使同样收入的个体生活在不同的经济状态下。例如:张三、李四两位纳税人个人收入相当,家庭成员都是三人,但张三家个个都有稳定的收入,而李四家仅一人有获得劳动报酬的能力,其余成员或失业、或患病,整个家庭经济负担集中于一人身上。此时按相同的税率征收个税,必然会使两个家庭收入差距加大,导致社会收入分配不公平的出现,增大贫富差距。可见,按家庭为计税单位,是化解社会收入不公的方法之一。(特派记者 江跃中 潘高峰)

编辑:蓝玉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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