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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基金辞退“老鼠仓”经理

2008年03月06日 09:34 来源:京华时报 发表评论

  距离上投摩根成长先锋基金基金经理唐健老鼠仓事件不过几个月的时间,国内基金业第二例老鼠仓案例也浮出水面。昨天,南方基金发布通知,公司旗下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及南方成份精选基金基金经理王黎敏涉嫌老鼠仓已经被正式辞退。这位2006年的明星基金经理最终也“栽”在了老鼠仓上。

  老鼠仓第二人

  记者获悉,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及南方成份精选基金基金经理王黎敏由于涉嫌老鼠仓事件已被证监会处罚。南方基金发布的通知称,王黎敏的老鼠仓情况属于个人行为,南方基金本着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在事件发生以后,已经暂停了王黎敏基金经理的权限,并且于今年2月将其辞退。

  南方基金督察长秦长奎介绍,依据公司内部对于投资人员的相关管理制度,王黎敏违反了《南方基金投资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的第六条规定,即“投资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的投资管理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信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监管机构和公司作出的承诺,不得从事与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活动”。公司方面因此对王黎敏与所管理基金之间采取了上述有效的隔离措施,目的是确保基金运作的平稳。

  据记者了解,王黎敏的投资风格一直属于稳健偏激进,2006年其管理的宝元基金在保守配置型基金中业绩领先,王黎敏本人获得上海证券报2006年度“中国最佳基金经理奖”;其管理的封闭式基金———基金金元获中国证券报2006年度“封闭式金牛基金”奖。

  南方基金是国内基金业最大的基金管理公司,目前管理基金规模已经超过2000亿。旗下基金业绩也一直都以平稳为主。此次曝出老鼠仓事件,公司也是在第一时间发布通知,对此事进行说明。

  监管仍显薄弱

  自去年唐健事件后,监管部门就已经加强了监管,而且交易所每周都会上报交易异动情况,并及时对行业有关涉嫌违规的人员进行调查,其中就包括王黎敏。

  据了解,这起老鼠仓事件在春节之前就有了处理结果。中国证监会已于春节前夕,将两项行政处罚的通知书送到两名曾经的明星基金经理手上,除了唐健外,王黎敏也在其中,唐健被处罚没收全部非法所得,王黎敏也同时被处以约150万元的非法所得罚款。

  “基金的钱多了,但如果内部控制不到位,对社会意味着更大的风险。”一位基金公司的监察负责人表示,基金持有人是出于信任,把资金交给基金经理来操作,一旦基金经理无视这种信任,利用内幕信息以及自己运作资金的便利,为自己牟取私利,无异于摧毁大家对蒸蒸日上的基金业的信任。

  距离首例老鼠仓事件不足半年就再曝老鼠仓,此事在业界引起了很大震动。市场人士认为,此事归根结底还是监管的薄弱。事实上,自去年首例老鼠仓爆发以来,监管机构就开始着手整治基金经理老鼠仓问题。基金经理被要求上报直系亲属的身份证号和证券账户,同时要求基金公司需上报有关投资管理人员个人利益冲突的管理制度,要求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直系亲属投资等可能导致个人利益冲突行为的管理。但有些市场人士认为,监管层试图杜绝基金公司员工的直系亲属进行基金投资本身就是监管的薄弱,而且这一监管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还导致了一些老鼠仓出现。

  防范手段加强

  对于证监会将会采取哪些措施来应对频繁的基金老鼠仓事件,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没有作答。

  很多基金公司向记者表示,类似事件监管确实存在难度,即便是基金公司目前基本建立了防火墙等措施,但还是防不胜防,关键还要看基金经理本身的职业道德。

  据记者了解,事实上,自去年下半年曝出了国内首例老鼠仓事件之后,各家基金公司都以此为戒,对于基金经理的操作采取的是严密全程监控的模式。原则上要求基金经理在开市前做好投资计划,避免在交易时段内频繁下单,下午交易时段禁止下单,从制度上有效防范了异常交易行为。

  除此之外,在投资决策体制上,也必须按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分级授权制,严格执行重点行业配置、股票池管理办法及日常交易管理办法,达到降低基金经理个人决策风险的目的。严格执行股票池制度,所有股票组合投资必须在股票池内选择,没有进入股票池的股票,各基金不得进行投资。

  另据记者了解,有些公司对于股票池和核心股票池的入选也采取了异常严格的流程:行业研究员依据对上市公司的行业代表性、投资价值、风险因素、市场因素及二级市场流动性等的分析提出股票池维护申请,由投资研究部委会集体讨论,各基金经理、研究员充分发表意见并经表决后,由投资总监签字同意方可增加或剔除,核心股票池的维护还须研究员完成深度报告后,投资研究部委会表决通过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方能生效。

  有关人士表示,监管和防火墙的进一步完善,再加上基金经理人职业道德的教育,三管齐下,可能会在相当程度上抑制并最终消灭老鼠仓的行为,确保基金业健康发展。

  -名词解释·老鼠仓

  在基金行业里,所谓的老鼠仓是指基金从业人员在使用公有资金拉升某只股票之前,先用个人资金在低位买入该股票,待用公有资金将股价拉升到高位后,其率先卖出个人仓位进而获利的行为。而参与基金投资的机构和普通基民的资金则可能因此有被套牢的危险,这显然会对基民的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敖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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