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若设子公司 最近1年净资本不能低于12亿
2007年12月29日 17:0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网12月29日电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日前,证监会颁布了新制定的《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证监会机构监管部负责人今日表示,该规定对子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参股股东提出了审慎性监管要求,包括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12亿等条件。
该负责人介绍,为了保证子公司的股东具备为子公司提供有效支持的能力、保障子公司的质量和良好的发展基础,促进证券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对子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参股股东提出了审慎性监管要求。《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五条对申请设立子公司的证券公司在风险控制指标、净资本、经营管理能力、市场影响力、治理结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审慎性要求,规定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12亿,最近十二个月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要求,设立子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其最近一年经营该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不低于行业中等水平。
此外,《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四条对子公司参股股东提出了应当有益于子公司健全治理结构,提高竞争力,促进子公司持续规范发展的要求。子公司参股股东是金融机构的,应当在技术合作、人员培训、专业管理等方面具备一定优势,与子公司的发展存在战略协同效应。子公司参股股东是境外股东的,还应当符合《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条件。
【编辑:席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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