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0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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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学春:不法分子从事非法证券活动将受到严惩
2007年11月01日 15:56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1月1日电 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公室副主任魏学春今日表示,相关法律对从事非法证券活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不法分子将会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可被判处无期徒刑。

  在做客中国政府网时,魏学春介绍,关于非法发行证券,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不法分子将受到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如数额巨大,构成《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罪,不法分子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发行股票为幌子,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涉嫌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不法分子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不法分子将受到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如情节严重,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为幌子,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涉嫌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不法分子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魏学春还给网友介绍了几起经刑事判决过的非法证券活动典型案例。2006年8月,上海浦东法院对上海方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非法经营股权买卖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案犯方坤等三人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2006年12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谎称海外上市、非法出售股票、骗得钱财二千万”的必得利案作出终审判决,主犯潘学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据中国政府网文字直播整理)


编辑:席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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