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1日电 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公室副主任魏学春今日指出,非法证券活动是指未经批准从事依法应由法定部门核准或批准,应受法定监督的证券发行和证券活动。
魏学春在接受中国政府网在线访谈时表示,近年来,随着证券市场日趋活跃,以到境内外上市为名,推销所谓“原始股”的非法证券活动又呈高发态势。这种违法犯罪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主要有两大类:一是非法发行股票;二是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非法发行股票是指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核准而擅自公开、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其中,擅自公开发行股票主要是指机构或个人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行为;变相公开发行股票主要是指公司的大股东打着转让股份的旗号,自行或者委托中介机构以广告、公告、电话、信函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转让股票的行为。
关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经营。因此,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均为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魏学春还介绍,目前,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中介机构主要有三类:一是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为名,未经批准非法买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证券;二是所谓外国资本公司或集团公司驻中国办事处,以给境内企业提供境外上市服务为名,未经批准从事未上市公司证券买卖;三是一些地方的“产权交易所”、“产权托管中心”等违规从事证券业务。投资者不要通过此类中介机构买卖证券。(据中国政府网文字直播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