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全文
中新网10月19日电 中国证监会18日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异常交易的监控、记录和报告制度,重点关注基金销售业务中的异常交易行为。
异常交易行为包括:(一)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异常交易;(二)投资人频繁开立、撤销账户的行为;(三)投资人短期交易行为;(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变更指定赎回银行账户的行为;(五)违反销售适用性原则的交易;(六)超过约定时间进行资金划付的行为;(七)其他应当关注的异常交易行为。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还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应履行健全、有效、独立、审慎的原则:
(一)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包括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部门、涉及基金销售的分支机构及网点、人员,并涵盖到基金销售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避免管理漏洞的存在。
(二)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制度与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三)独立性原则。基金销售机构内各分支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保持相对独立,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四)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应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