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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有关准则 规范公司债发行信息披露
2007年08月15日 23:19 来源:中国新闻网


    漫画:公司债启航 中新社发 谢正军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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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8月15日电 中国证监会15日晚间发布有关准则,对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所应披露的信息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证监会表示,此准则的规定是对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各种风险因素是募集说明书应重点披露的内容。根据准则,发行人应披露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资信风险等与本期债券有关的投资风险,告知投资者市场利率变化对本期债券收益的影响,因市场交易不活跃而可能受到的不利影响,本息可能不能足额偿付的风险,以及发行人最近三年内资信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和可能出现的资信风险。

  包括财务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政策风险在内的发行人相关风险也在披露范围之内。根据规定,发行人如披露风险的相应对策,主要应披露发行人针对风险已经采取的具体措施。

  此外,发行人应有针对地披露与本期债券相关的、可能影响债券本息偿付的具体风险因素,对这些风险因素能作出定量分析的,应进行定量分析;不能作出定量分析的,应进行定性描述。

  根据准则,除应披露公司债券上市的地点、时间安排和上市前的有关重要日期外,发行人还应披露其与本期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之间存在的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关于募集资金的用途,准则规定,发行人应简要披露募集资金的运用计划。募集资金用于项目投资、股权投资或收购资产的,发行人应当披露拟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股权投资情况、拟收购资产的基本情况。

  对募集资金运用涉及立项、土地、环保等有关报批事项的,发行人应当披露已经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发行人应当披露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具体安排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准则,在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发行人应作出董事会决定并披露公司将至少采取如下措施:不向股东分配利润;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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