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日前印发《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旨在落实“严监管”政策,防范村镇银行的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村镇银行商业可持续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银监会在2006年底发布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后,试点工作有序进行。目前,6个试点省(区)已有9家村镇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有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了组建村镇银行的申请。
《意见》规定,银行业监管机构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到农村地区设立村镇银行,认真做好村镇银行的市场准入监管工作,并结合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环境、农村金融服务状况和金融监管资源配置情况,合理确定村镇银行设立地域和数量的计划,确保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有序推进村镇银行组建工作。《意见》要求村镇银行牢固树立服务县域、服务“三农”的宗旨,禁止村镇银行跨县(市)发放贷款和吸收存款。
《意见》要求,加强对村镇银行资本及其充足率监管,督促村镇银行建立资本约束、评估、补充和纠正机制,鼓励村镇银行持有高于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的资本。银行业监管机构要设置资本充足率“预警线”,当村镇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接近预警值时,要及时提示,督促村镇银行启动资本补充和控制风险资产机制,防止资本充足率下降到8%以下。
《意见》还规定,村镇银行应按照“股东参与、简化形式、运行科学、治理有效”原则,因地制宜建立市场导向、职责明确、制衡有效的公司治理模式。《意见》指出,村镇银行要着重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村镇银行应汲取城市信用社、农村基金会等经验教训,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努力防范信贷集中度风险,不得对异地股东及其设在注册地的关联企业授信。(李峻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