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五月二十日电(记者 王兆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今天对外发布《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办法》要求,申请设立代表处的境外证券交易所只能申请设立一个代表处,且应当有独立、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合理数量的工作人员,其中境内居民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办法》称,境外证券交易所,是指在境外设立的股票交易所、证券自动报价或电子交易系统或市场。申请人申请设立代表处的境外证券交易所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应与中国证监会签订了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
同时,申请人应由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设立或认可,并设立二十年以上,运作稳健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办法》要求,在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组织举办面向企业的大型推介活动时,应当事先将活动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在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方可进行。
境外证券交易所对在其上市交易的中国公司及其中资会员进行重大处罚时,代表处应当及时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自处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
《办法》还指出,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代表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或非现场检查,但内容不限是否从事或变相从事经营性活动、是否进行广告宣传,是否面向个人开展推介活动等。
此外,对未经批准,境外证券交易所擅自设立代表处或以代表处名义或其他形式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取缔。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证券交易所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参照本办法办理。本《办法》自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