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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境外证券交易驻华代表处洋面孔不得过半
2007年04月26日 14:06 来源:北京商报

  昨日,证监会正式对外公布了《境外证券交易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一旦正式颁布实施,符合条件的境外交易所就可以申请设立中国代表处了。根据这一拟行《办法》,境外交易所中国代表处的员工构成中,境外居民的比例不能超过50%。

  近年来,美国、英国、新加坡、韩国等国的证券交易所竞相在我国开展推广活动,推动中国企业到境外交易所上市,争夺中国潜在的上市资源,特别是具有高成长性的创新型公司。此前,有媒体报道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交易所设立中国代表处的申请已获得中方批准,但迄今为止,证监会还没有发布批准境外交易所设立中国代表处的消息。

  记者注意到,对于申请设立代表处的境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证监会在《办法》中规定了5个条件,其中最主要的两条是要求申请人设立20年以上,并且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与中国证监会签订了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而且申请人只能申请设立一个代表处。而对于代表处首席代表的任职资格,《办法》规定其必须熟悉中国金融法律、法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或经济工作10年以上,在最近5年内至少有3年以上从事中国业务的经历;品行良好,没有受过刑事、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

  为加强监管,在《办法》第四章第二十条中,证监会要求,代表处应当有独立、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合理数量的工作人员,其中境内居民所占比例不低于50%,也就是说至少要有一半以上的工作人员是中国境内的居民。

  在首席代表的监管上,证监会要求,这一职务不得由其总部或地区总部人员兼任,其也不得在中国境内任何经营性机构中任职。离境时间超过30日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指定专人代行其职。

  此外,《办法》同时要求,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不得与任何法人或自然人签订可能给代表处或其交易所带来收入的协议或合同;不得以任何形式面向社会公众进行广告宣传和推介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虚假推介,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其他机构谋取利益。(杨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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