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一套严格的“问责制度”将约束中国保险商独立董事的一举一动。昨日,中国保监会对外下发了《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保险商对其已聘任的独立董事进行重新审查,不合规的将予以解聘,而到今年7月前所有的保险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至少要有两名独立董事。
在昨日出台的书面文件中,监管部门表示,出台该办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健全保险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加强保险监管,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实际上,独董制在中国保险界一直有些“水土不服”,甚至被誉为“花瓶独董”。在国外,良好品行是独董所必备的,他们一般不从公司领取报酬。但我国目前的独董不仅在选任上存在问题,而且相当一部分独董都从公司领取报酬,因此很难保持独立性,发挥应有的作用。
而中国保险商董事会“走形式”的弊病一直让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牵肠挂肚”。在2005年的“全保会”上,吴定富甚至措辞严厉地批评保险商董事会走形式,董事会职能发挥不充分、“形似而神不似”,并责令其当年尽快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在这则以保监会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下发的新规中,针对上述问题,一套严格的考察体系跃然纸上。
新规定中指出:“独立董事必须对重大关联交易;董事的提名、任免以及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董事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利润分配方案;非经营计划内的投资、租赁、资产买卖、担保等重大交易事项;其他可能对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和中小股东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独立董事都必须一一过目。
同时,独立董事在媒体上的公开声明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备案。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会议免除其职务并选举新的独立董事。而与保险公司有法律、审计、银行等业务合作或提供咨询的人都不可担任独立董事。
而根据规定,到今年7月前,各公司应当使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两名独立董事。总资产超过50亿元的保险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达到三分之一以上。
目前,中国人寿、平安保险、人保财险和新华人寿等保险商都聘有独董。(记者:仇兆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