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四月五日电(记者 王兆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今天在此间指出,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应从二OO七年一月一日起,按营业收入的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五向保护基金公司缴纳保护基金。
证监会今天对外发布《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办法(试行)》,旨在规范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行为,保证及时、足额筹集保护基金。
据悉,所称保护基金是指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原则筹集的,由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的资金。保护基金收取机构为依法设立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该《办法》指出,证券公司采用当年预缴、次年汇算清缴的方式缴纳保护基金。全年分两次预缴保护基金,实行差别缴纳比例。
在证券公司在预缴保护基金时,应当按照当年半年或全年营业收入及核定的缴纳比例计算应缴纳的保护基金金额,并向保护基金公司报送《保护基金预缴申报表》及中期财务报告或年度财务报告。
《办法》表示,证券公司应按照年度审计报告或营业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审定的营业收入及核定缴纳比例确认年度应缴纳的保护基金金额。
保护基金公司可在保护基金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结算公司网站公布拒不缴纳或长期欠缴保护基金的证券公司名单,并要求其按时、足额缴纳保护基金。
此外,《办法》进一步要求,保护基金公司应当与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向保护基金公司通报证券公司的监管分类信息及相关资料。
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风险隐患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直接向保护基金公司报送财务、业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