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不断要求简化企业债程序、改变企业债发行计划色彩过于浓重的呼声中,国家发改委日前出台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7年第一批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及发行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在“简化审批程序”、“探索多种债券增信方式”等关键问题上,都作出了实质性改变。
针对争议较多的“审批环节过多”,《通知》作出反应,主要表现在地方企业审批流程的简化。
《通知》明确表示,“地方企业的申请材料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转报我委核准”,而以往文件中的相关表述则为“地方管理的企业债券发行申请材料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我委核准。”
不难发现,地方企业的发债审批流程由过去的“地方企业——地方发改委——国家发改委”,转变为“地方企业——国家发改委”的扁平模式,实现了“简化债券核准程序”。
企业债本来是信用债券,但我国目前大部分企业债都是担保债券,这也颇受外界非议。
《通知》首次明确了信用债券地位,“企业债券的发行可采用信用债券、抵押债券或第三方担保等形式”,同时表示“要稳步提高信用债券发行比例”。
观察人士指出,这可能意味着未来一些大的央企发债不再需要担保。但是,《通知》的相关精神也对机构投资者调整现有的债券投资管理规定提出了要求。如保险公司目前是企业债的大买家,但《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不能购买无担保债券。可见,信用债券的发展将需要得到各方的大力配合。
在强化信息披露,明确相关责任方面,《通知》提出了“发行人及其有关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此举意在规范发行人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符合国际惯例。《通知》还首次提出了“主承销商应配合发行人编制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并对内容进行核查,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评级机构具有对发债主体信用质量进行评级的功能,是债券定价的基础。此次出台的《通知》对加强企业债券信用评级工作也提出了明确要求。《通知》指出,评级机构应在报告中同时公示债券信用等级和发行人长期主体信用等级。
观察人士分析,此举对考验评级机构提出了实质性要求。即使在国际成熟市场中“长期主体信用等级”的评估工作也是实践工作中的难点。
在“规范债券承销,防范发行风险”方面,《通知》提出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的,各承销商的企业债券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三分之一”。专家表示,文件为将来特批或豁免留出了口子,但在未来执行相关条款时,最好征得发行人的认可,这样既可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也能免除政府机构的相关责任。(齐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