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超市买东西,超市本该找给你几角钱的零钱,但收银员却给你几块糖果代替。这种特别的找零方式,实在有点霸道。4月底,玉环的一家超市在工商部门多次告诫未果的情况下,被处以一万元罚款。记者从省工商局了解到,这也是我省工商部门对商家类似行为开出的首张罚单。
不久前,玉环的汤女士到这家超市去买东西,挑了一些日用品,收银台一算,共要付98元多,她就递了一张百元钞票给收银员。可让她很诧异的是,对方找了她一元硬币还有3颗糖果,“相当于一颗糖卖1毛钱,可我要这糖做什么,也不知道是不是过期产品。”汤女士表示自己还是要找回零钱,可收银员说,超市门口有公示牌的,写着“顾客购物时自备零币,否则找零时用糖果代替。”
这样的店堂告示让汤女士很气愤。边上的其他消费者也表示曾接受过“糖果零钱”,只要几角的零钱,超市基本上都拿糖果替代。“我们又不需要糖果,这样的霸王条款实在太霸道。”一位马大嫂说。
对于消费者的投诉和抗议,超市却有着自己的理由,说是超市经营存在零钱短缺的问题,不仅缺角币,就连一元硬币也缺。而当地建设银行有关人员表示:“对银行来说,如果突然提取大量的零钱当然会感到头疼,但如果提前两三天预约,零钱肯定是有的。”
“在糖果代零钱的事件发生后,就有消费者向我们投诉了。”玉环消保委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当即对包括该超市在内的全县多家超市经营者发出通知,要求立即停止“以糖果代币找零”的行为,而该超市依然未停止此不当行为。3月底,同样遭遇“糖果找零”的杨女士生气地到消保委来投诉该超市。
玉环县消保委认为,所谓“搭售”、“让消费者强行接受”,并不一定指以暴力方式强迫消费者购买,而应以消费者是否出于自愿接受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标准,当事人以取消交易相胁,迫使消费者接受糖果,其本质是变相的“强行搭售”,引发顾客不满乃至投诉是为例证。作为一家超市,准备充足的零币是其作为商家的应有义务,虽然零币筹集困难有其客观上的原因,但不能以此作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理由。
最后,工商部门认定,“以糖果代币找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系搭售商品的违法行为,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公平交易的权利等合法权益。对其作出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是该种行为法定最高处罚。
近日,记者走访了杭城的多家超市,倒未发现杭城超市有这种“糖果找零”的做法。记者在超市里看到,现在超市里的确很多散称的商品,以及蔬菜、水果等商品标价都精确到了分,但现在流通领域,分币早就销声匿迹了。不过,很多消费者在购物时都采用刷卡方式,因此并不存在找零的困惑。记者也做过实验,付现金的情况下,有些超市会采用“四进五入”的手段。(记者 陈聿敏 通讯员 倪恩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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