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超市买东西,超市本该找给你几角钱的零钱,却用几块糖果代替。4月24日,(浙江)玉环好多多超市在工商部门多次告诫未果的情况下,被处以一万元罚款。据省工商局介绍,这是我省(浙江)工商部门对商家类似行为开出的首张罚单。
这家超市门口原本竖着的一块公示牌很让消费者生气,牌子上写着:“顾客购物时自备零币,否则找零时用糖果代替。”前不久,玉环的杨先生在好多多超市购买了48.70元的商品,付了50元,收银员找给他一元硬币还有三颗糖果。这让杨先生很无奈:“我又不想要这三颗糖果,而且谁知道这糖果有没有过期?超市是不是拿卖不出去的东西硬塞给我?”一位刚买完东西的马大姐说:“按超市的规矩,是不是我拿过年没吃完的糖果,现在也可以去超市换些我想要的东西?”
对此,超市方面“大吐苦水”,理由是超市经营确实存在零钱短缺的问题,不仅缺角币,就连一元硬币也缺。而当地建设银行有关人员却告诉笔者:“对银行来说,如果突然提取大量的零钱当然会感到头疼,但如果提前两三天预约,零钱肯定是有的。”
笔者注意到,超市内不少蔬菜、水果等商品标价都精确到分,而消费者几乎没有使用分币的习惯。有的超市就采用“四不舍而五入”的手段,微薄的利益积少成多,就流到了商家的口袋中。
该超市糖果代零钱的行为发生后,玉环县消保委随即向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全县多家超市经营者发出通知,要求立即停止“以糖果代币找零”的行为,而该超市依然未停止此不当行为。
玉环县消保委认为,所谓“搭售”、“让消费者强行接受”,并不一定指以暴力方式强迫消费者购买,而应以消费者是否出于自愿接受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标准,当事人以取消交易相胁,迫使消费者接受糖果,其本质是变相的“强行搭售”,引发顾客不满乃至投诉是为例证。作为一家超市,准备充足的零币是其作为商家的应有义务,虽然零币筹集困难有其客观上的原因,但不能以此作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理由。
最后,工商部门认定,“以糖果代币找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系搭售商品的违法行为,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公平交易的权利等合法权益。对其作出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是该种行为法定最高处罚。 (倪恩良 章程 施晓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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