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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卡拉OK版权费收费细则出台 明确4种标准

2008年11月10日 13:56 来源:福州日报 发表评论




    2008年8月6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透露,2008年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费标准正式发布。该标准对全国各个地区确定了不同的收费标准,北京定为11元/天/包间,广东和天津为10元;收费在9元以下的有22个省市自治区,收费最低是贵州,为8元。该标准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这项收费并不会增加消费者的负担,卡拉OK经营者使用权利人的作品营利,本应支出著作权费,应计入成本,不应转嫁给消费者。 中新社发 任卫红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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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快福州市卡拉OK版权费收取工作,负责在福建收取卡拉OK版权费和交付提供服务的福建天合日前向市区100多家卡拉OK业者发出《关于敦请卡拉OK经营者交纳版权使用费的函》,正式公布《福建省卡拉OK版权费收费细则》,明确4种收费标准及适用范围,要求各卡拉OK业者于12月25日前办理版权使用费缴费事宜,逾期不缴仍侵权使用者将被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这4种收费标准是团购收费标准、单个卡拉OK缴费标准、逾期不缴收费标准和抵制缴纳收费标准。团购收费标准指的是,10家以上的卡拉OK经营者主动联合缴纳,或若干卡拉OK经营者主动联合缴纳、包厢数超过1000个的。其收费标准是补缴2007年度的,4元/天/终端(包厢),正常缴纳2008年度的,6元/天/终端(包厢)。单个卡拉OK缴费标准为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7.44元/天/终端(包厢),其适用范围是非主动缴纳,通过多方宣传、交涉才缴纳的。而逾期不缴收费标准是指从2007年1月1日至当前的收费周期,9.3元/天/终端(包厢)。

  对于坚决抵制不缴的,将执行12元/天/终端(包厢)的收费标准,同时从2007年1月1日起计收滞纳金。 (吕路阳)

编辑:蓝玉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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