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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零售场所不得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2008年05月20日 17:4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网5月20日电 中国商务部条法司司长尚明就《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答问时指出,《办法》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应当对塑料购物袋明码标价;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和单价和款项;不得不按标示价格销售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应当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制度备查。

  尚明表示,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是为了引导公众减少使用和循环利用塑料购物袋,减少塑料购物袋使用总量,遏制“白色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尚明解释称,《办法》将塑料购物袋定义为,由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的,用于装盛消费者所购商品,具有提携功能的塑料袋。这里强调“提携功能”是为了将“购物袋”与零售场所基于卫生和食品安全的考虑提供的,用于装盛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相区别。这与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于2008年4月16日发布的《塑料购物袋标准》的规定是一致的。

  《办法》将有偿使用的实施范围限定为超市、商场和集贸市场。本办法所称超市和商场包括:便利店、折扣店、超市、大型超市、仓储会员店、百货店、专业店、专卖店、家居建材店、购物中心等。

  目前《办法》对塑料袋有偿提供的价格规定并不像之前公众议论的那样有一个明确的政府定价,对此,尚明说,《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订塑料购物袋价格。对此,多数企业建议《办法》明确最低限价,以免因塑料袋定价不同引起顾客分流。对此,我们认为,由于塑料购物袋并不属于《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可适用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情况,依法应当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

  尚明还表示,当然,为防止企业自主定价过低,使得限制、减少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目的落空,我们根据《价格法》第八条(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的规定,对塑料购物袋的定价原则进行了限定,即不得低于经营成本。

编辑:邱观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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