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食品做原料最高罚20倍 主管5年不得从事经营
2007年12月27日 04:56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据曹康泰介绍,为了强化生产经营者的责任,草案较大提高了对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根据草案,故意生产经营含有国家明令禁用物质的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这类动物肉类的制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等严重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没收生产经营工具、设备、食品原料等物品,处最高达货值金额20倍的罚款,吊销许可证。
对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编辑:宋方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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