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广东省地税局获悉,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将于明年1月1日开始。
此次申报新增了两项内容——股票转让所得和个人房屋转让所得。
根据规定,广东省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在2008年3月底之前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自行纳税申报。
据了解,税务机关将在各办税大厅、银行、邮局放置申报表,以方便纳税人领取,同时通过税管员等派发申报表。纳税人也可在广东地税门户网站及各市地税门户网站下载申报表。在纳税申报期间,地税部门将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广东省地税局提醒,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将根据相关法律,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年所得如何计算?
例如,2006年,某纳税人全年取得工资收入144000元,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2400元,国债利息10000元,企业债券利息5000元,稿酬所得6000元,保险赔款3500元,房屋出租收入12000元,个人按照规定缴纳了“三费一金”14000元,单位也按照规定为个人缴付“三费一金”28000元,则该纳税人应申报的年所得为153000元,具体计算过程是:工资收入144000元-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三费一金”14000元+企业债券利息5000元+稿酬所得6000元+房屋出租收入12000元。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2400元、国债利息10000元、保险赔款3500元、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28000元(未计入个人工资收入)不需计入年所得,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三费一金”14000元可以从工资收入中剔除。
申报注意事项
申报对象: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年终还需申报一次,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已经足额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不会重复征税。
申报内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申报期限:2008年1月1日—3月31日。
申报方式:可在地税机关的网上办税大厅(www.gdltax.gov.cn/wsgs/)进行,可以邮寄申报,可以直接到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申报也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
报表申领:申报表既可以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站(www.gdltax.gov.cn)上免费下载,也可以直接到地方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免费领取。
填表要求:如实填写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法律责任: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 骆智冕 通讯员 吴旭红 赵永清 吴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