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10日电 据中国工商银行网站消息,工行修订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章程》并于近日在其网站上发布。公告显示,该行的境内跨行ATM取现手续费将由现行标准的2元/笔提高到2~4元/笔。但该《章程》并未明确收取2元以及4元的不同情况。
据悉,新章程将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以下为《章程》全文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章程
第一条 牡丹灵通卡是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的在中国境内及其他指定国家或地区使用的借记卡。
牡丹灵通卡具有消费结算、转账汇款、存取现金和投资理财等功能,可在工商银行、特约单位和银联成员机构等联网终端上使用。
第二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并符合工商银行发卡条件的个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银行申请牡丹灵通卡。
申请牡丹灵通卡须填写申请书,确认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章程》。
第三条 持卡人可凭卡和密码办理以下业务:
(一)在特约单位消费结算。
(二)在发卡银行营业网点转账汇款或通过自动柜员机办理限额内转账汇款业务。
(三)在发卡银行指定自动柜员机上办理存款业务。
(四)在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提取现金,或在自动柜员机上办理限额内取款业务。
(五)在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各类投资理财业务。
持卡人还可凭卡或卡号在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存款业务。
持卡人可申请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服务,办理账户查询、转账汇款、消费结算、投资理财等业务。持卡人通过电子银行办理业务时,应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申请牡丹灵通卡必须设定密码。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牡丹灵通卡和密码。因持卡人保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银行不承担责任。
持卡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业务的,须符合发卡银行相关业务的代办规定。
第五条 持卡人遗失牡丹灵通卡应及时办理卡片挂失手续,卡片挂失分为口头挂失和正式挂失。
持卡人可在营业网点或通过电话等渠道办理口头挂失,挂失时需提供卡号、户名、证件号码、余额、住址、开卡日期等信息供发卡银行验证。持卡人也可通过电子银行办理口头挂失。口头挂失15天内,须补办正式挂失手续,否则口头挂失将自动失效。
正式挂失为书面挂失,持卡人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卡号、户名、余额、住址及开卡日期等信息,到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正式挂失7天后方可办理补发新卡或销卡手续。
持卡人解除卡片挂失,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已挂失牡丹灵通卡和挂失申请书留存联向营业网点申请办理解除挂失手续。
持卡人遗忘密码,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牡丹灵通卡,向发卡银行书面申请密码挂失,密码挂失7天后方可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持卡人因遗失牡丹灵通卡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持卡人可持牡丹灵通卡办理本外币的活期、定期存款业务。牡丹灵通卡内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并由发卡银行依法代扣缴利息税。
第七条 持卡人凭卡在自动柜员机上办理业务时,因机器故障或操作失误造成自动柜员机吞卡的,可在吞卡后3个工作日内(从吞卡次日算起)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可以证明为卡片持有人的材料到自动柜员机所属银行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的,自动柜员机所属银行有权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八条 牡丹灵通卡卡片损坏,持卡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牡丹灵通卡,到发卡银行凭密码办理换卡手续。
第九条 持卡人须按发卡银行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牡丹灵通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若持卡人未按规定缴纳费用,发卡银行有权中止提供相应服务。牡丹灵通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发卡银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十条 持卡人有权随时终止使用牡丹灵通卡,发卡银行有权停止持卡人使用牡丹灵通卡。
持卡人终止使用牡丹灵通卡,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牡丹灵通卡向发卡银行提出书面销卡申请,发卡银行受理后,即可办理销卡手续。
因持卡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或因持卡人未缴纳相关费用,发卡银行可随时停止向持卡人提供相应服务。发卡银行因其他原因停止持卡人使用牡丹灵通卡,应以公告等方式提前通知持卡人。
第十一条 发卡银行通过电子银行、自动柜员机或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向持卡人提供账务查询等对账服务。持卡人对交易账务有疑义的,应在交易发生日起60日内提出查询申请。发卡银行应当在30日内给予答复,并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保密。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中国工商银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发卡银行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应通过营业网点、网站等将修改后的章程进行公告。公告满30日后,修改后的章程即为生效。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牡丹灵通卡,持卡人因对章程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牡丹灵通卡的,可向发卡银行提出销卡申请,发卡银行为其办理销卡手续。公告期满,持卡人未提出销卡申请的,视为同意。
发卡银行以合法方式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领取牡丹灵通卡之前和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该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2007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章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