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快读
时下的物价,成了普通百姓最热门的问候语。“还有什么没有涨?明天还会涨什么?”在街头巷尾,常常可以听到这种讨论。
值得注意的是,在接二连三的涨价事件背后,都或明或暗地晃动着行业协会的影子。
法律界人士认为,这种由行业协会牵头,多个有竞争性的同类企业结成联盟,集体决议影响价格的行为,大有“串谋定价”之嫌。
业内人士指出,我们必须警惕行业联盟成为一个被利用的平台。近来屡屡发生的行业协会行为失范的例证,警示我们必须用法治的手段来弥补行业协会的种种缺陷。而目前的现实是,行业协会立法远远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对策
加强对行业联盟立法专门制定行业协会法
有步骤地制定和完善地方性配套法规规章
不断充实完善配套行业组织管理法规体系
环顾四周,没有找到散装鸡蛋,马女士犹犹豫豫地站到卖包装鸡蛋的货架前。“19.8元30个,合着每个六毛六。”马女士在心里默数着,但伸向货架的手有些迟疑。在超市转了一圈,到收款台付款时,马女士还是把这袋鸡蛋搁下了,她琢磨着该去菜市场碰碰运气,或许那儿的鸡蛋会便宜些。
听取“涨”声一片
家住北京市朝阳区的马女士,过的是典型退休工人的生活:和老伴每月有两千元左右的退休工资,除去看病、吃药和必要的开支,余下的钱大多用来购买柴米油盐等生活物品。会过日子的马女士告诉记者,自己每天都在感受着物价上涨带来的生活压力。她的体会也很形象:“门口早点摊的烧饼小了”;“原来每天早晚共喝两杯牛奶,现在只喝一杯,晚上不喝了”;“炒菜时油放得比以前少了,现在花生油一百多元一桶,都快翻一番了”。
在北京望京科技园区上班的张先生,孩子出生刚8个月。他对物价最直接的体会是“奶粉贵了”。他说,现在一家3口每月开销比涨价前多出400多元钱,差不多是他月工资的十分之一。
时下的物价,成了普通百姓最热门的话题。“还有什么没有涨?明天还会涨什么?”在街头巷尾,常常可以听到这种讨论。
似乎是对这种讨论的回应,洗涤品市场也加入了涨价行列。8月7日,在北京家乐福超市,记者看到,原来花2.1元就能买到242克的雕牌透明皂,现在却要花3.4元才能买到252克同一品牌的洗衣皂。超市的一名售货员证实,雕牌洗衣皂确实全面涨价了,尽管252克产品比原先的242克产品重量增加了10克,但实际价格涨幅在40%左右。其他一些品牌的洗涤用品也存在涨价现象,主要集中在皂类产品上,涨幅普遍接近20%。
在北京华联超市,一位老人正抱怨着挑选洗衣皂:“洗衣皂是生活必需品,再这样涨下去可真吃不消。”
“市场上‘涨’声一片,已经让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受到伤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行业协会率先“喊”出涨价
然而,和以往单个厂商上调产品价格不同,在如今这股涨价风潮中,不少商品的涨价,是由行业协会或行业联盟率先“喊”出来的。
以备受关注的方便面集体涨价事件为例。从7月26日开始,十多家市场覆盖率达到95%以上的方便面知名企业统一调价。据媒体报道,这么多企业“步调一致”的调价,是由世界方便面协会中国分会统一调控的结果。自去年年底开始,由行业协会参与,国内方便面巨头召开了3次内部价格协调会议,最近一次于7月初召开,并最终达成了“统一调价”的意见。
7月28日,中国快餐业联盟的成员包括马兰拉面、和合谷、丽华快餐、大娘水饺等20多家中式快餐企业高层聚首北京,共同寻求原材料上涨的应对措施。一些企业高层也首次表态,从8月起,餐厅的部分产品将开始提价。
上海豆制品行业协会表示,上海的豆制品从8月1日起全面涨价,最高涨幅达20%左右。
“这种由行业协会牵头、多个有竞争性的同类企业结成联盟、集体决议影响价格的行为,大有‘串谋定价’之嫌!”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市场研究部副主任白明毫不客气地指出。
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叶雷认为,“我们不反对个别企业涨价,但应该坚决反对价格同盟”。
而反垄断法专家王晓晔指出,价格串通行为不仅包括竞争者之间订立的价格协议,还包括它们的价格协调行为,几乎所有的市场经济国家都认为这种行为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在美国、德国或者日本,企业间搞价格联盟时总是偷偷摸摸的,而在我国,甚至公然向社会宣布,这就说明相关法律的执行还比较软弱。”
对于这些指责也有反驳之声。中国食品科技学会面制品专业学会副秘书长杨翠霞就认为,成本上涨,企业提价,这是一个正常的市场行为,而协会只是起到参与的作用。
也有观点认为,这种行业联盟在一定阶段、一定程度上可以操控市场,但由于市场也自有其能动作用,一些不合理的“盟约”便会在市场规律下不攻自破。持该观点的这位业内人士举了一个例子:从4月份起,重庆600多家洗车行结成“涨价联盟”,将原先的10元涨到20元。3个月后,这场轰轰烈烈的价格同盟却悄然“瓦解”:先是20元,然后变相打折,现在干脆又降回10元。
行业联盟成了被利用的平台?
两种针锋相对的意见,孰对孰错,似乎难下定论。究竟在涨价风潮中,行业协会扮演了一个什么角色?
行业协会,又称行业联盟、行业组织。据了解,它的产生有两种途径,一种是“民办的”,由民营企业自发形成,目的通过自律管理和自我服务,求得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企业的发展;另一种是“官办的”,政府转变职能后,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组建,在政府的授权或委托下,承担部分行业的管理职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业协会应是行业管理的重要方面,在行业内发挥服务、协调、监督的作用。同时,行业协会也承担着一定的自律性行业管理职能。”刘俊海分析说,“行业协会的一个宗旨就是积极保护成员的利益,它可以是企业利益的维护者。因此,行业协会对于行业内的价格争议进行合理协调,保护行业平等竞争,维护企业合法利益,本是无可厚非的。但如果这种协调干扰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就属于应该反对和处罚的行为了。”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张同仁对此观点表示赞同。他认为,行业联盟的正面作用是值得肯定的,“但是,任何事物都是具有两面性的,行业联盟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和服务方向都决定了行业联盟很难逃出‘行业保护’的壁垒。”
张同仁说,市场经济的本质是鼓励竞争,但实践证明,市场本身并不具备维护公平竞争的机制,处于竞争中的企业为了减少竞争的压力和逃避风险,避免两败俱伤,总是想通过某种手段谋求垄断地位。在这种情况下,行业联盟往往成了一个被利用的平台。通过行业联盟的“协调”,使行业市场出现了不正当的“和谐”,大家“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心照不宣地抬高商品的价格,甚至降低对市场的供给,来挤兑消费者。
还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行业协会没有权力制定或协调所谓的“行业自律价”或“行业指导价”。按照价格法,只存在三种价格: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不存在行业自律价。对于行业组织的价格行为,价格法中只有第十七条有这样的规定:“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由此看来,冠冕堂皇的“行业自律价”,也摆脱不了垄断的嫌疑。
立法滞后导致行业协会行为失范
很显然,这股集体涨价风已经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国家发改委近日紧急下发通知,要求经营者或者行业组织不得以会议纪要、协调价格、价格联盟等形式串通定价、联合提价。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将受到严肃查处。
广东省物价局日前召集了包括食品、粮油、餐饮、奶业等十多家行业协会、商会,向行业协会宣传不得搞“价格联盟”,或者几个大会员企业串通一齐涨价。
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会长张俊修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单个企业提价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几个企业依据对市场的控制力联合提价,对价格上涨推波助澜,影响社会稳定,这本身就涉嫌违法。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近来屡屡发生的行业协会行为失范的例证在警示我们:必须用法治的手段来弥补行业协会的种种缺陷。”北京市中剑律师事务所律师靳丽娜指出。
法律界人士董锦锋认为,我国现有的行业协会立法已经远远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董锦锋说,我国现行规范民间组织的法律法规,主要是1998年修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同时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除此之外,还有民政部的规章与各地的地方性法规,但从这些法规规章来看,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对行业联盟的布局规划、资格认证、监督管理等诸多问题缺少统一的协调,导致行业联盟的运作与活动失于控制,缺乏规范。一方面行业联盟很难行使自己应有的职能和权利,甚至主体地位和职能作用都经常受到怀疑;另一方面这些本应对内“自律”的行业联盟,往往成了对外“同盟”的共同体。
“如果长期缺乏法律的支持和规范,将导致行业协会发展的进退失据、无所适从,既可能导致一些行业协会被束缚住手脚,也可能导致另一些不良的行业协会成为‘脱缰之马’,扰乱市场秩序。”董锦锋说。
“为此,加强对行业联盟的立法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要抓紧制定行业联盟的基本法,比如可以制定一部行业协会法。从法律层面规范行业联盟的性质、地位、职能、权利、义务、设立条件、审批程序等。”刘俊海呼吁。
董锦锋还认为,因为一些行业联盟有一定的区域性,因此有计划、有步骤地制定和完善地方性配套法规、规章,不断充实和完善系统、配套的行业组织管理法规体系也很有必要。
“立法的重心应该是对民间组织行为的规范和指引,必须明确哪些行为是被禁止的,哪些行为需要接受何种法律限制,哪些行为是法律所倡导的,以及不同违法行为所承受的不同惩罚等。”董锦锋说,“只有用法律来赋予行业联盟的身份合法,用法律来监督行业联盟的行为合法,行业联盟才能得以健康发展。”(郭敬波 厉智国 王晓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