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李煜琰带着快餐到星美正大影城观看电影,不料快餐被影院强制寄存,他只得饿着肚子看完电影。李煜琰律师认为影院不许观众自带食品的做法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并向法院提出了诉讼。几天来,网上对此事热议纷纷,很多网友站在李煜琰一边,怒斥影院的“霸王条款”。
影院能否禁止观众自携食品、饮料的争议其实由来已久,两年前上海媒体就曾对此进行过一番较大规模的讨论。全国各地此类新闻也不曾间断。笔者发现,就在最近半年中,关于影院自带食品的争议,在宁夏、黑龙江、重庆等地都有发生。
然而,无论是争议还是讨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都没有一个最终的结果。站在消费者的立场,影院的规定剥夺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消费方式的权利,应属“霸王条款”;影城禁止消费者自带食品,又在影城内以高出市场价的方式出售同类商品,也显得格外不公平。
但是影院却认为,禁止观众外带食品进入影厅的规定是公示的,在消费者了解经营者所附此类条件后,仍选择购买经营者的服务产品,应视为达成契约。言外之意就是,你要么就不要来,要来就得守我的规矩,还口罗唆个啥?
笔者也是消费者,对于影院这种“霸王态度”也觉不妥。但是光打打“口水仗”,讨论来讨论去,又有多少意义呢?说到底,影院是“姜太公钓鱼”,消费者是“愿者上钩”,这和什么行规、什么原则、什么法理根本就是两码事。
不仅是影院禁止外带食品,餐厅禁止外带酒水的事也是一个道理,消费者既然认定影院、餐厅耍“霸王”,为什么非要留下来看电影、吃饭呢?不去这家可以去那家啊,有钱还怕没地方看电影、吃饭吗?
笔者在这里丝毫没有为“霸王们”开脱的意思,消费者和“霸王条款”斗争、维护自己权益的精神永远值得提倡。但是,让我们换个思路,当讨论和争议无效的时候,我们是不是可以昂首挺胸,用脚投票呢?真这么做了,它还敢禁止外带食品,敢谢绝自带酒水吗?(陶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