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以为凭公司优惠券,在购物时可以享受“买二送一”,可兑现时却遇赠品“缩水”,当初承诺的1000克奶粉变成了700克。日前,卢湾区消保委受理了该投诉,并表示商家无权滥用“最终解释权”。
本月初,陆小姐付270元购买了两罐某公司品牌的奶粉(每罐1000克),由于持有一张该公司的优惠券,券上写明“凭公司此优惠券,在超市购买满两大罐奶粉的收银条可免费获取同类产品一大罐的奶粉”,于是就拨通了公司电话,要求公司将赠品送货上门,不料公司称大罐赠品奶粉缺货,只能赠送两罐350克同类别的奶粉,并称他们有最终解释权。
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公示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责任等向消费者作出许诺的,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责任等应当与许诺相一致。卢湾区消保委指出:该公司的行为显然与上述规定不符,至于“最终解释权”一说,只不过是一方托词。
最终,公司同意按优惠券上的承诺办理。赠送给陆小姐3罐350克的奶粉,消费者表示接受。区消保委提醒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不能随意更改承诺,履行承诺不能打折。(沙情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