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就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进行一审。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审议中认为,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重要责任,也是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一个不可忽视的环节,如果出现问题应该重罚。
因此在该条例草案的修改建议稿中特别加入了相应的罚则,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除被责令改正外还要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如果导致不合格食品重新流入市场,生产经营者会被责令停产停业,更将面临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重罚。
今后,本市将实行食品召回以及报告制度,对于一些问题食品导致市民受损的,市民可以要求赔偿。同时,主动召回问题食品的企业,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条例草案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现实或者潜在的危害时,应当主动召回。对于主动召回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在食品生产经营者决定召回食品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区、县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在全市范围内召回的,还应向市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报告。
根据条例草案,本市将对高风险食品实行重点监管,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程度,确定重点监管的食品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生产经营记录、食品相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应当至少保存2年。对于可能危害公众健康的食品,情况紧急时,有关部门可对相关企业、区域生产的同类食品实施临时控制措施。
市工商局食品质量监督管理处负责人表示,本市已经确定了重点食品监管目录,对食品施行分类分级管理,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食品都会列入重点目录。目前,北京纳入重点监管的有65大类,比如米面油、转基因食品等。对于食品的风险分析,是目前世界通行的管理原则,其目的是使管理更精确。(赵耕 周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