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消委会提示消费者:购物时要了解促销详情,并保留促销证据和购物凭证
【典型案例】
近日,刘小姐向宝安消委会投诉称,其在宝安某某国际名店一个专柜消费时,营业员称购物满288元,可赠送无购物限制的现金购物券300元。当刘小姐换购物券时,营业员却取出各种消费限额的购物券。刘小姐问:经营者的这种做法合理吗?对此,她应该如何维权?
【律师点评】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贺树奎律师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从该案例投诉与交涉的情况看,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有欺诈行为。经营者的这种做法不合理,而且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刘小姐不但可以要求赔偿损失300元,而且可以要求增加赔偿额288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刘小姐可循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市消委会提示】
购物赠券吸引消费者消费,是目前商家常用的促销手段,但常常出现商家实际操作过程与承诺不相符合的现象。
因此,消费者在购物时首先要了解促销的详情,如果商家不能兑现促销承诺,及时保留有关的促销证据和购物凭证,向消委会投诉或向相关的行政部门举报。(饶洁熊 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