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餐馆吃饭能否自带酒水,一直是消费者和商家激烈争论的话题。这个持续多年的争论,随着去年底北京消费者要求返还开瓶费的胜诉和浙江温州23家酒店发表集体声明而白热化,并逐步演变成一场扯不断、理还乱的拉锯战。
今年初,贵州省推出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确规定:餐饮、娱乐业经营者“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在全国率先以立法形式叫停了开瓶费。
巧立名目继续收费
“服务员,帮忙把酒开一下。”
“先生,请您先付20元的洗杯费。”
“洗杯费?我自己带酒还要收洗杯费?”
“您可以自己带酒,我们不收开瓶费,但要收洗杯费,这是店里的规定。”
这是发生在贵阳市西湖路某咖啡馆里的一幕。日前,市民王旋与几位朋友用餐时,席间欲将自带的一瓶红酒请服务员打开,对方却称要收洗杯费。尽管该项收费不论用餐人数、也不论用了几个杯子,但王等人当即提出质疑,而对方则坚持要收,最后双方不欢而散。
无独有偶。张女士与大学同学到某酒楼聚餐,刚拿出自带的6瓶啤酒,服务员即称每瓶啤酒要收1元的洗杯费。张女士很纳闷:以前聚会都光顾这家酒楼,没听过这样的收费。服务员说,洗杯费是3月1日开始收的,其实就是为顾客提供服务。记者发现,该
酒楼菜单上专列了一项洗杯费:啤酒每瓶1元、红酒每瓶20元、洋酒每瓶30元。
“如果我不开这个洗杯费呢?”张女士问。
“那您就只能自己给自己服务。”服务员答曰。
食客指责变相生财
记者随后调查贵阳市部分餐饮消费场所发现,尽管一些酒楼已将“谢绝自带酒水”的告示拆除,“开瓶费”三个字也极少出现在商家出示的账单中,但当消费者满心欢喜地拿出自带的酒水时,服务员会立即上前告知要收取洗杯费,弄得人一头雾水。
碰上自带酒水的顾客,商家要收的还不止洗杯费。被改头换面纳入服务账单的费用还包括“器皿费”、“楼面费”、“酒费”及“超时费”等,金额从几元到几十元不等,均由商家自定。有的甚至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待顾客酒足饭饱后,酒楼负责人才出来定价收钱。而对于“超时费”,大多解释就是:喝酒比光吃饭要花时间,占用了酒楼的经营时间。
一位餐厅领班告诉记者,自带酒水的人多了,会影响餐馆经营,但客人一听到开瓶费心里就起疙瘩,所以换成其他名称收费。
市民普遍认为,收取开瓶费尚存争议,如今又换汤不换药地变相生出这些五花八门的名目来,价钱又是商家自定,玩这样的文字游戏对消费者很不公平。
商家抱怨生意难做
2006年12月21日,北京首起“开瓶费”官司经一审裁决“开瓶费”属不当得利,涉案酒店全额返还消费者100元,从而引发多方一致认定商家应取消谢绝自带酒水的规定。
“酒楼收开瓶费惹过官司,还败诉了,你们为什么还要换种叫法来收费?”
“没办法,很多人自带酒水,不收这些费用生意很难做。”大多餐饮业者回应质疑的第一句话就是抱怨。
某酒吧经营者张清分析说,收开瓶费是想给消费者设一个门槛,让其主动消费店内酒水;但消费者往往认为店内酒水太贵,便习惯自带。“当然,顾客自带酒水来,我们依然提供周到的服务,为客人开瓶、端杯、倒酒、擦桌、洗杯等等,这些服务收几元或十几元钱难道就过分了吗?这可都是投入劳动成本了的。”张清有些不平。
北京市饮食行业协会秘书长何之绂表示,餐饮业其实是微利行业,
消费者自带酒水消耗了企业的服务成本费用,这些服务成本必然要按一定原则分摊到消费者的消费实物上,如果禁止收取开瓶费、洗杯费等费用,会直接影响行业生存。
关键在于换位思考
记者就洗杯费一事咨询了贵阳市工商局,有关人士表示,洗杯费等收费是新近出现的现象,显然已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消费者遇此情况可拒付费,并向相关部门投诉。
曾经回应开瓶费违法的贵州省消协相关人士也称,收取洗杯费等类似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是一种强迫消费,显然并不合理。
力挺企业谢绝自带酒水的餐饮协会人士则表示,从行业协会的角度看,他们反对消费者自带酒水入店,赞成收取开瓶费、洗杯费等类似费用。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分析称,争论源于一些餐饮企业的酒水定价过高,消费者为避免挨“宰”,只得自带酒水。因此对立的治本之策不是诉讼,而是消除酒水暴利引发的信任危机。
中国烹饪协会副秘书长边疆认为,市场经济下的法律应体现公平原则,不能只考虑消费者利益而忽视企业的困难,也不能只顾企业利润而侵犯消费者权益。他表示,主客双方要相互约束,彼此应换位思考。
不过这一观点还缺乏普遍的指导意义。采访中,只有极少商家认为自己做的是回头客,讲的是感情,顾客自带酒水也可以接受,而且并非所有人都自带酒水。而很多消费者则表示,如果酒水价格控制在一个他们普遍能接受的水平,大部分人都不会自带。(田锦凡 王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