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获悉,东北高速律师昨日收到判决书,最高院对ST东北高(600003)丢款案做出终审判决,中国银行河松街支行在接到判决书后10日内,须向ST东北高赔付2.93亿存款及相应利息。
一审判赔中行不服
2005年1月4日,东北高速有关人员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在河松街支行对前者存款余额进行核对时发现,巨额存款不翼而飞。而此前的《银行询证函》显示,东北高速在该行的两账户中共有存款余额2.93亿元。
与此同时,时任河松街支行行长的高山潜逃到加拿大。数日后,东北高速原董事长张晓光因涉嫌经济犯罪被捕。
后警方查明,北京世纪绿洲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东哲与高山、张晓光均为好友,李东哲行贿张晓光,后者指令东北高速在高山分管的河松街支行开户,而所存资金大部分被高山转与李东哲使用。2004年12月31日前后,李东哲、高山先后逃至加拿大。
2005年1月,东北高速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此案最终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2008年3月17日,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由于河松街支行对东北高速的存款监管不力,使得东北高速存款丢失,造成东北高速合法权益受损,河松街支行应承担法律后果,全额赔付存款以及相应利息。中行随后提起上诉。
中行称将择机申诉
昨日,北京建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哲透露,最高院判决书内容显示,即使本案所涉及款项的丢失,系因中国银行河松街支行原负责人涉嫌刑事犯罪行为所致,但由于东北高速与中行河松街支行建立存款关系,而非与个人建立存款关系,故银行内部人员犯罪所应承担的责任,并不能排除单位的民事责任。因此,最高院判令中行向ST东北高赔付2.93亿存款及相应利息。
对于东北高速原董事长张晓光,最高院认为,张晓光个人因应李东哲请求,利用职务之便指令东北高速在中行河松街支行开户存款而受贿的犯罪事实,并不能证明东北高速所存款项的丢失,系张晓光与李东哲等人串通所为,故中国银行河松街支行应对东北高速的存款承担支付义务。
中行方面的律师昨日介绍,中行方面一直认为张晓光在丢款一案中,与高山、李东哲配合犯罪,因此将待高、李二人未来遣返回国,搜集到更充分的证据后提出申诉。依据法律规定,申诉期的有效期是终审判决生效后两年之内。 (记者 高泽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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