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董事责任首获司法判决 丁力业诉证监会败诉
2008年12月03日 19:5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社北京十二月三日电(记者 贾靖峰)记者三日从中国证监会获悉,内地首例针对上市公司董事责任进行实体裁判的行政诉讼案已宣判。原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丁力业因不服证监会对其三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最终败诉。
此前,中国证监会因深信泰丰在二OO三年、二OO四年的中报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认定公司原董事丁力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丁力业以自己“不是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公司披露事项完全不知情为由,诉请撤销行政处罚。
法院判决指出,上市公司董事应勤勉尽责,督促公司履行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的法定义务,未勤勉尽责的董事属于“其他责任人员”,认为证监会认定事实清楚、处罚适当,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国证监会三日下午举行上市公司董事责任座谈会,与会学者认为,上市公司董事承人之信,受人之托,纳人之财,就必须勤勉尽责,不能因为不知情而免责。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汤欣表示,此前对于董事责任的司法案例仅有国外案例,尚没有中国的判例,丁力业一案首开先河。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则认为,该案是全国首例法院通过判决形式明确董事“勤勉义务”的案例。(完)
【编辑:唐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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