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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监新规敦促上市公司分红 不够者再融资受限

2008年08月22日 20:0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社北京八月二十二日电(记者 贾靖峰)中国证监会二十二日晚间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旨在敦促上市公司分红回报投资者。要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必须符合“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红不少于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三成”,中期现金分红则允许取消审计环节。

  最新的修改意见明确提高了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现金分红门槛,要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在“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此前,这一分红标准为百分之二十。

  新规并允许上市公司实施半年度现金分红,为降低分红成本,允许上市公司中期进行现金分红的,其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为提高现金分红透明度,新规要求上市公司在年报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能现金分红而未进行分红的,要求其披露未分红的具体原因,并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要求其提供历史现金分红数据对比,公布公司过往的股利分配情况和数据。

  根据新规,公司应不断完善公司章程,并在章程中规定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列明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长期制度安排、条件、比例、种类等内容。通过完善上市公司章程的做法,促使公司分红行为规范化,引导公司建立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并严格执行。

  据介绍,内地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家数正在逐年增加,二OO七年,实施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占所有上市公司总数的比例已达五成,当年送红股家数近一百五十家,占上市公司总数的近一成;派现总额二七五七亿元,占当年净利润近三成。

  但中证监有关负责人亦坦承,近期监管层注意到部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缺乏持续性、稳定性的长期制度安排,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缺乏透明度,有的上市公司甚至不分红,回报股东意识薄弱。

  这位负责人表示,今后将进一步强化基础建设,引导鼓励上市公司分红,促进符合国情的上市公司分红机制,要求上市公司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利用分红恶意套现和超额分配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坚决查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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