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证监会曾专门发文严厉禁止证券公司高管违规炒股,但是禁止归禁止,违规炒股行为却没有收敛。2007年12月14日,视点版《公司高管频繁违规炒股胆气何来》一文报道这一现象后,引起了法律专业人士的关注,他们为根治这一痼疾提出了对策。
应完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允许中小股东提起派生诉讼是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一种有效诉讼方式,可以较大程度地遏制我国公司控股股东利用控股地位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也能有效扩大中小投资者维权的范围。
但是,如果股东无条件地提起诉讼,又可能存在股东滥用派生诉讼提起权的问题,公司将会面临大量诉讼的困扰而很难甚至根本不可能进行正常的商事活动。如何寻找正当诉讼与阻挡不当诉讼冲突间的平衡点,就成为立法的追求目标和重点内容。
我国1993年的公司法中并未引进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因此更谈不上派生诉讼前置程序的规定。2005年,新公司法在广泛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引进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但是,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目前存在一些问题,如,在小股东提起派生诉讼后,控股股东可否通过股东大会作出撤销股东派生诉讼的决议?原告股东提起派生诉讼后败诉,是否应该向被告和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等?这些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
股东派生诉讼一方面有被滥用的危险,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成为条文上的制度而发挥不了实际作用。为了使股东代表诉讼能够真正地运转起来,必须强化其内在动因的激励机制的建设。我认为,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制度构想:一是诉讼费用的补偿权制度,二是比例性个别赔偿请求权制度。这两项制度缺一不可。
这是因为,赋予其诉讼费用补偿请求权以保护原告股东的利益,避免由其个人承担全部诉讼风险,有利于提高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积极性。从长远看,赋予股东比例性个别赔偿请求权(即代表诉讼获得胜诉后,在不损及公司利益和公司其他相关人利益的前提下,提起诉讼的股东可以按其持股比例从公司胜诉利益中获得一定的收益分配)可以有效地强化股东对公司内部人和大股东的监督力度,杜绝和减少公司内部人和大股东肆意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从根本上维护和增进公司利益。(李枫)
收紧过宽的惩罚机制
高管违规买卖股票给上市公司治理带来非常大的不良影响。如果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都没有限制地买卖股票,则投入公司治理的精力将大大减少,也不能做到以股东利益为最大化。而且,如果上市公司高管可以随意买卖自家股票的话,很可能上市公司高管就会利用借壳并购等题材来拉抬股票。
由于违规炒股,中兴通讯的周苏苏和风帆股份的陈孟礼两名高管买卖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而深圳华强的独立董事周钰林由于未能获利,不用为自己的“失误”承担任何责任。这说明,对于上市公司高管违规炒股的惩罚过于宽松。
我国A股上市公司的高管至少上万人,证监会的监管并不容易,很多高管也并不会选择自己买卖股票而委托他人,高管利用内幕交易炒股被查出来的毕竟是少数,大部分查不出来。如果被查出来却不用受到太大的惩罚,高管铤而走险的几率就会大大增加。
更重要的是,上市公司无一例外地表示高管买卖股票是“失误”,我们如何来监督上市公司在高管违规炒股上没有说谎?
因此我建议,应该在法律上和行政上对上市公司高管违规炒股进行严格规定。该撤职就撤职,如果涉及数额巨大,上市公司高管应该负法律责任,不能仅仅没收了事。必须有一套完备的、可操作的法律体系,有严格、有效的监管和行政、民事、刑事多管齐下责任追究机制。
国家证监部门显然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稽查总队的成立就是在强化监管上的一个大举动,但尚须在健全法规、完善责任追究上加大力度,特别是对上市公司高管违规炒股下一点猛药,以根治这一痼疾,确保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郭田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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