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此前的表态,娃哈哈近日向外界进一步透露,杭州仲裁委员会已在14日依法正式受理了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提起的仲裁申请,该申请要求确认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与娃哈哈-达能合资的企业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于1996年2月29日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已经终止。
不过,达能方面昨天对本报记者表示,时至今日,达能从来没有看到有关商标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理由的对商标转让驳回的通知。
娃哈哈:
娃哈哈商标转让未批准
根据娃哈哈集团新闻发言人单启宁的说法,1996年2月,娃哈哈集团和达能合资双方虽签署了“娃哈哈”《商标转让协议》,但国家商标局对该项转让申请依法不予核准。达能也曾到国家商标局询问,并得到了国家商标局对转让申请不予核准的相同信息。因此,当时商标转让没有成功,《商标转让协议》也已终止。
单启宁表示,目前,达能方面通过媒体表示娃哈哈商标转让手续还在办理中,合资企业才是娃哈哈商标的所有人,所以,为明确商标归属,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商标转让协议》向约定的仲裁机构提起了仲裁申请,以确认《商标转让协议》早已终止,通过法律手段来证明“娃哈哈”的商标所有权仍属于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
据了解,此次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选择仲裁机构和地点的依据是双方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第7.1条的仲裁条款,即:“所涉争议、纠纷或索偿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目前生效的规则作最终解决。如果杭州市成立了任何仲裁机构,则仲裁应在杭州进行”。
达能:
至今未见驳回通知
但昨天达能方面对本报记者表示,在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合资公司)正式成立后,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娃哈哈集团)与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合资公司)之间于1996年2月29日签订了商标转让协议。该协议规定:娃哈哈集团将商标及其受法律保护的一切权利、所有权和利益转让给合营公司;商标总价值为人民币1亿元,其中5000万元作为对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部分出资;娃哈哈集团保证已获得中国各有关政府机关或机构必须批准签订本协议;本协议签订后,娃哈哈集团将丧失在商标中和对商标的一切权利和利益,并应立即停止继续使用商标。
达能表示,今年达能通过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到国家商标局进行了查询,结果没有查到“国家商标局收到过有关娃哈哈商标的转让申请”的档案,也未查到商标局出具的任何驳回转让的记录档案。
受达能委托的是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其总经理白刚昨天向本报记者证实,是在今年初接受达能委托去查的,结果没有看到相关的档案。他表示,一般只要是申请了就会有档案,所以怀疑是否娃哈哈集团没有提出正式申请以及不排除档案找不到的可能性。
申请合同无效仲裁
不受时效限制
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丁一元律师昨天对本报记者表示,修改后于2002年9月开始实施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商标局核准申请后,发给受让人相应的证明,并予以公告,转让行为才最后完成生效。同时,第43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在签订许可合同的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
在娃哈哈和达能的这个案例中,涉及的是效力待定的法律问题。关键就是双方是否向国家商标局提交了转让注册商标的申请书以及商标局是否批准该转让。同时,申请合同无效的仲裁是不受时效限制的。
达能公司可能面临第三方诉讼
和君创业咨询集团总裁李肃昨天向记者证实,和君创业咨询集团将以光明乳业股东的身份,以达能违背证券管理法对达能提起诉讼。李肃认为达能收购了包括娃哈哈51%的股份、蒙牛49%的股份、正广和50%的股份、光明乳业20.1%的股份、汇源24%的股份、乐百氏90%的股份,并在相互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各大品牌厂商中占有董事会席位,违背了“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商业原则,侵害了各合作方股东利益”。(周裕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