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郭先生在某银行长宁支行办理了张借记卡。2007年9月,郭先生到该银行网点打印了借记卡的明细对账单,发现该账户在2006年3月、2007年3月和2008年3月分别以“扣除年费”的名义被扣除了共计30元年费。郭先生觉得很纳闷,银行一点不通知,怎么私自就把钱给扣掉了呢?虽说钱的数额不大,但总得有个说法。在与银行方协商无果后,郭先生向长宁区法院提起诉讼。
郭先生称,当初开立银行卡时,双方没有约定银行可以收取年费。后来银行调整政策开始收年费,但要得到用户的同意,不能单方面强制收取。在原告未同意或输入密码授权的情况下,被告存在未尽储蓄合同保管责任的事实,擅自划扣原告资金,这是一种违约行为。
长宁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本银行与储户对收年费并无约定,后来银行突然单方面收取年费,这属于变更合同,双方应当充分协商,单方面通知一下就直接扣款的做法欠妥 。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银行返还已扣的三年年费30元以及利息0.41元,并承担本次诉讼费用。(通讯员 梁志明 记者 袁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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