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27日分组审议就业促进法草案时,多位委员建议,草案应明确规定促进就业为各级政府的基本职责,进一步强化政府在促进就业问题上的责任。
“各种法律凡是带有‘促进’二字的都显得比较‘软’,‘硬’不起来,我希望这部法律真正能对我国的就业促进有一点硬措施。”郑功成委员说。
包括郑功成在内的多位委员均认为,目前的就业促进法草案显得有点“软”。他们所说的“软”,指的是就业促进法的主体是政府,但目前草案对政府在促进就业方面的责任规定得不够。同时,草案中规定的促进就业的相关政策支持比较原则,缺乏硬约束,对违反本法者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规定也不够清楚。
作为世界上人口和劳动力最多的国家,目前我国就业形势非常严峻。今后几年,城镇需要就业的人数仍将保持在2400万以上。而在现有经济结构下,每年能提供的就业岗位却只有1200万个,年度就业岗位缺口1200万个左右。制定就业促进法旨在促进就业,建立实现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的长效机制。
“这就需要进一步明确政府的责任,将促进就业明确为各级政府的基本职责,并作为评估政绩的重要指标。”郑功成委员说。长期以来,地方政府普遍奉行的是经济增长优先,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增长目标优先于就业等社会发展目标。
草案提出了许多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但委员们普遍认为,总体上说草案宣示性的条款过多,缺少一些具体的、可操作的措施。
林强委员举例说,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但“适当的资金”到底是多少,弹性很大。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已经提出要“加大财政在就业再就业服务等方面的投入”,他建议草案应根据中央文件的精神,加大在促进就业方面的财政投入的刚性和力度。
郑功成委员认为,加大政策支持方面的硬约束应该包括财政预算中对就业的支持,政府主管部门对就业市场的监管,以及有效鼓励雇主或用人单位多用人等。一些委员则建议,政府应该就落实本法的情况定期向同级人大报告工作,加强人大对政府执行本法情况的监督。
就业市场不规范,劳动就业有效匹配不高,就业市场上普遍存在的各种歧视现象是重要原因之一。草案为此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
相对于过去《劳动法》仅规定四种就业歧视行为而言,这已经是一个重大突破。但林强委员指出,尽管草案扩大了就业歧视的定义范围,却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
“如果法律缺乏具体的反就业歧视措施,这部法律的法律效力会大打折扣。”郑功成委员表示,虽然不能寄希望于通过这部法律的施行全面解决就业歧视现象,但至少要在法律中对禁止就业歧视给出明确的信号和导向。(程刚 崔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