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下去。新形势下,要实现利用外资由“量”向“质”的转变,并改变内外资企业差别性政策待遇的状况
酝酿已久的企业所得税法即将提交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由于这部法律将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一直被视为我国利用外资政策的重大调整。事实上,不仅是“两税合并”,去年以来,一系列利用外资新政策陆续亮相,远的如去年8月六部委发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近的如2007年开始首次将外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这些政策调整都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宏观经济政策讲求相机抉择。环境发生了变化,政策也应及时调整。理解这些外资新政策,首先要认识我国经济环境近些年来的巨变。
对外开放是我们的基本国策。回想当初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受到国家政策的种种保护,外资进入中国的市场环境并不是很好。为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对外资企业实行了包括税收优惠在内的许多政策优惠。多年来的实践证明,积极合理地吸收利用外资,对我国经济发展功不可没。这不仅体现在弥补了建设资金的不足,也体现在引进了大量先进技术、经营方式和管理经验,引入了国际竞争机制、国际规则和国际标准等诸多方面。
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完善,市场环境逐渐好转,税收优惠对外资的吸引力就不像当初那么敏感和强烈了。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已五年多了,对外资在各个领域的市场准入已全面放宽,有些准入条件和内资企业一样。在这种情况下,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制度,对外资在中国的发展不会产生大的影响。
利用外资的基本立足点是“为我所用”,即要服务和服从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当前,我国正努力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利用外资政策的调整无疑也要顺应这一要求。一方面,利用外资要实现由“量”向“质”的转变。过去一些地方推行行政引资、追求外资规模、注重以外资投入拉动经济增长,今后要更加注重外资的技术含量,外资在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新增就业方面的影响,利用外资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关系等等。另一方面,要改变内外资企业差别性政策待遇的状况,代之以内外资企业政策一致、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进一步优化投资软环境。
当然,政策调整决不意味着政策逆转。吸收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WTO规则要求对外国投资者不歧视,但并不禁止给予外国投资者优惠待遇。是否给予外资优惠政策,由一个国家或地区根据自身情况来决定。就我国而言,对于能够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有利于环境保护与节能、有利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外资,今后依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这一点,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已经得到充分体现。(午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