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有地方政府部门为刺激社会消费,别出心裁,以政府财力支持商家促销,重奖消费,用抽奖获取奔驰轿车、金条的抢眼手段,吸引消费者到指定的一些商场购物消费。此举确实不同凡响,立刻吸引了舆论的关注,由此,估计在当地也会产生一定的刺激消费作用。但是,争议也随之而来。
支持者认为,这种举措会起到拉动消费的作用,从而在当前不利的市场形势下有促进经济发展的合理性。但是,必须要说明的是,政府刺激消费的政策行为与商家吸引消费者的促销行为是有原则区别的,不能混为一谈。政府刺激消费,旨在面向社会经济发展、社会公众的普遍利益,调节社会范围内的消费、投资循环,从而克服市场萎缩,促进经济平稳发展。这里,刺激消费始终是与发展生产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决不能使两者脱节。例如,家电下乡、汽车下乡措施,就是让农民的潜在消费需求变为有效市场需求,从而在满足农民消费愿望的同时,为家电、汽车产业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农村市场空间。
与政府刺激消费的目的不同,商家促销的目的在于,将库存商品置换为现金,至于资金回笼后是否用于扩大再生产,则是需要另外考虑的问题。这样,促销带来的资金回流固然为企业经营所必需,但是,却并不一定与投资相挂钩。
显然,政府刺激消费与企业促销并不矛盾,但是,也决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必须重视的一个问题在于,政府刺激消费是以发展生产为根本目的,从而,只有与特定的产业发展战略相联系,相应的刺激消费措施才是合理而必要的。事实上,在社会经济结构的调整中,并不是所有产业都要加快发展,有的产业需要加快发展,有的产业迫于产能过剩则需要稳定或收缩,有的产业迫于环保问题需要调整。凡此种种,决非所有产业都处在同样的发展水平上,从而,只有与产业发展战略相适应的消费才是应该促进的。
从这个意义上看,政府刺激消费工作不仅不能等同于商家促销,而且,应该担起引导消费、投资良性循环的责任。名不正则言不顺,以名责实作为中国人的传统智慧,在今天仍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否则,由于概念不清,好的政策也可能在传达、落实过程中变样变味。 (作者 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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