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投资者利益,关键并不在于投资者资金量的大小,而在于设置一道安全的屏障,这就是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强有力的市场监管。
由于在创业板上市的都是风险投资型的中小型企业,其风险明显大于以吸纳成熟企业上市为主的主板市场,因此,在证监会3月31日下发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中就已明确,创业板要设立投资者准入门槛。
为投资者进入市场设立一个门槛,这在我国股市还是一个新鲜事物。但证监会的《暂行办法》只提出了一个设想,这个门槛到底如何设立,目前还无定论。日前,在上海举行的某论坛上,上海证交所一位经理透露,投资者准入门槛可能有三个方面的考量,一是资金量初步定在30万元左右,二是对投资者有诚信记录的要求,三是要求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投资经验。(4月11日《东方早报》)
上述三个方面的考量,资金量的要求是一个硬指标,诚信记录也许可以通过银行的征信系统得到检验,至于投资经验,其实是一种“软实力”,根本无从查考,而且常识告诉我们,一个投资者以往的经验不能保证他以后的成功,反过来,一个以前经常犯错的投资者不等于以后不能成功。看来,这三个方面的考量,最核心的就是对资金量的要求,资金量30万元以下的投资者将被挡在创业板的门槛之外。
那么创业板设立投资者门槛,到底是为了什么?按照管理部门反复表示的态度,这样做是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减少市场风险的程度。这种目的自然是无可非议的。但是,这里有两个问题:第一,在资金量上设置门槛,把投资资金较少的投资者排斥在外,这就是保护投资者利益了吗?显然不是,这样做只是限制了投资者参与股市投资的权利。第二,对于资金量超过30万元的投资者来说,固然他们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经济实力,但难道管理层就可以因此放任市场风险加于他们身上吗?
上海证交所的这位经理说:“权证的参与不设门槛,导致投资者上访事件频发的先例证明,高风险的投资不能让普通投资者参与。”权证市场确实给市场造成了过多的后遗问题,但它的要害并不是没有设立门槛,而是管理部门设置了不合理的权证创设制度,证券商可以不受限制地创设权证,这就从制度上置投资者于无法与其正常博弈的不平等地位。事实上,在权证交易中遭受重创的决不只是资金量少的投资者,有很多个人大户遭受的损失更大。
保护投资者利益,关键并不在于投资者资金量的大小,而在于管理部门应当给他们设置一道安全的屏障,这就是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强有力的市场监管。中小投资者资金力量薄弱,信息渠道狭窄,在交易中处于不利的地位,但这并不是创业板独有的问题,而是包括主板市场在内的整个资本市场的问题。因此,重要的是管理部门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透明度,从制度上严格控制并严厉打击内幕交易等各种操纵市场行为。把中小投资者拒之门外,剥夺他们的参与权利,这是一种消极的做法,从根本上说,是有违于市场公平原则的。(周俊生,财经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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