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海洲:防基金经理跳槽新规留“偏门”——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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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皮海洲:防基金经理跳槽新规留“偏门”
2009年03月31日 10:58 来源:天府早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从明日起,基金经理将实行注册制,基金管理公司聘任、解聘基金经理,应当向证券业协会申请办理基金经理任职注册、变更注册或离职注销手续。这是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发布的《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所作出的规定,同时还规定“无特殊情况管理基金未满1年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1年的”,以及“短期内频繁变换任职单位的 (2年内更换任职单位2次以上)”,不得注册为基金经理,希望以此限制基金经理的频繁跳槽问题。

  证券业协会出台《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的主观愿望是好的,且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可以减少基金经理的频繁跳槽,至少1年内2次以上跳槽,2年中2次以上的跳槽现象将受到限制。尽管如此,鉴于基金业的发展现状与基金制度,其作用还是有限的,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基金经理频繁跳槽的现象。

  鉴于基金业的超常规发展,每年都有数十家新基金诞生,就决定了基金经理的频繁变换具有必然性。一方面基金经理需要选择更加适合的位置,新基金的频繁诞生,使得基金经理的频繁跳槽成为可能;另一方面,基金公司要想使新基金成功发行,也需要有合适的基金经理做招牌。此外从基金公司发展来说,需要优胜劣汰,需要将投资能力差的基金经理淘汰出局。

  基于此,《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在限制基金经理跳槽问题上,并没有将跳槽的大门关死,而是留下了“偏门”。比如,“无特殊情况管理基金未满1年主动离职”的规定,可以用“有特殊情况”或“被动离职”(由基金公司占据主动)来化解;比如“2年内更换任职单位2次以上”的规定,可以用 “2年内更换任何单位不超过2次”,“3年内更换任职单位2次”来化解。

  而《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没有将跳槽的大门堵死,这其实是符合基金公司与基金经理双方利益的。因为一旦将大门堵死,作为基金公司来说,将会出现“该进来的人进不来,该出去的人出不去”的局面;对于基金经理来说,跳槽的大门被堵死,将危及到其切身利益,而且基金经理在无法跳槽的情况下,难免“占着茅坑不拉屎”,这对基金公司同样没好处。

  尽管明日起《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就要正式执行了,但基金经理频繁跳槽的总体格局不会有大的改变。毕竟在目前这种只有利益而没有责任的基金制度面前,基金经理最大化地追求个人利益是天经地义的。基金制度如此,基金经理又何乐而不为呢?(评论员 皮海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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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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