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国际金融危机还在蔓延、仍未见底。国内中小企业融资难尚未解决,不少破产倒闭,失业人员增加,住房按揭出现“次贷”苗头,如何解决加强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矛盾……面对金融危机导致的一系列问题,“两会”刚一结束,金融与财税法学研究会就在北京联合大学召集了近五十位首都法学界、国家政策研究部门及银行界人士,就如何应对金融危机,变挑战为机遇献计献策。
避免出现银行破产挤兑风险尽快建存款保险制度保安全
“据统计,我国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2007年达到172534亿元。我国作为居民储蓄存款的大国,在国家提倡和引导居民投资消费的同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十分必要。”北京联合大学经济法研究院院长刘隆亨担忧地认为。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在银行等存款机构丧失清偿能力时,保障存款人免于存款损失及维持银行体系稳定的一种制度安排。
为避免银行挤兑或破产带来的巨大风险,欧美一些国家早在20世纪初期就先后建立了全国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对直接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避免存款风险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而我国现有的存款保险模式属于隐性存款保险模式,其模式过于依赖国家,导致国家提供清偿资金的压力过大。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我国存款保险的法律制度,把现行的隐性存款保险模式变为显性的存款保险模式,即由法律来确定的存款保险制度,从而不仅使存款保险的银行体系安全稳定运行,而且在法律制度上可规制银行出现危机时的清算程序以及允许破产银行的合法退出机制。
金融经营者社会责任尚欠缺需改革和健全金融法律制度
正在着手筹划“应对与遏制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影响与冲击的金融法对策”课题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财税法研究所所长徐孟洲,针对美国金融危机产生的原因和造成的负面影响,建议国家必须改革和健全金融法律制度,以应对和遏制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与冲击,维护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安全与健康运行。
他表示,国家要改革和健全金融法律制度,应采取坚持在尊重市场机制的前提下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经济法理念。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为中心的金融宏观调控法体系;健全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加强银行业监管法等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把好金融市场准入关,统一监督金融市场行为,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破产等退出法律制度。加强对金融经营者的市场法律规制,强化金融经营者的社会责任。完善金融机构治理结构、信息披露制度等强化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经营者的社会责任。
此外,应建立和健全信用评级制度,完善对金融衍生品的法律规制,正确处理金融创新与金融安全、金融效率的关系。运用系统论原理建立一整套适合虚拟经济发展的金融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刑法对洗钱犯罪、金融高技术犯罪和恐怖融资犯罪的规定,建立打击新的金融犯罪的刑法新制度。
住房按揭贷款隐含次贷危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方能避险
针对我国目前住房按揭贷款情况,北京大学税法研究中心教授孙健波称,我国住房按揭贷款发展比较晚,但已具有了美国次级按揭贷款问题的某些特征。不容忽视的事实是,随着中国房地产价格出人意料地上涨,中国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已经越来越大;随着央行多次提高存贷款的利率,借款人的偿付压力增大,银行也越来越难以预测未来偿付现金支出的变化。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对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准备可能是不足的,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又相对较低,这些使得商业银行一旦被暴露在住房抵押贷款违约风险面前时,其应对的能力就可能会相当脆弱。
孙健波表示,必须建立健全科学、完善和发达的住房保障制度,并使之与房地产市场相兼容和衔接,以此解决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住房次级按揭贷款问题最终落脚到住房社会保障问题,需要健全和完善相应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才能得以根本解决。
建立统一金融监管机制已成趋势应当合并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
“国家应考虑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制,对全部金融活动实行无缝隙覆盖监管。”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后邢会强建议。
如今建立统一集中的金融监管体制是世界性趋势,也是历史的必然。“因为,分割的监管体制弊端严重,难免会出现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协调成本巨大。”邢会强认为,美国之所以发生金融危机,这和分割的监管有一定的关系。因此,最近兴起了设立金融“超级监管机构”的潮流。关于“超级监管机关”,有一个争议是成本过高,但还是比造成公众危机的成本要低。因此,我国也应该考虑合并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建立起统一集中的金融监管体制,对全部金融活动实行无缝隙覆盖监管。此外,应加强证券执法、司法力度,全面开禁证券民事诉讼,并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尤其是要依靠诉讼的力量,依靠股民、律师、市场和法院的力量,共同提高证券监管的有效性。(记者 蔡岩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