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显示,权益受到侵害时,67.3%的公众明确表示会维权。但面对烦冗的程序,以及被投诉方的敷衍和推诿,太多的精力拖累往往让消费者很难坚持下来———消费者的意愿、权利其实并不微弱,只是权利的实现非常困难。消费者维权无力,客观上纵容了不良企业有恃无恐的底气。
昨天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中消协将2009年3·15的主题确定为“消费与发展”,其宗旨即是关注改善市场环境、拉动消费、扩大内需和解决民生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同时,最新调查结果显示,在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会选择何种方式维权”问题上,有63.817%的受调者选择“默默忍受”,而近七成消费者认为维权成本太高。(3月15日中新社)
中消协的主题契合了国家扩大内需、解决民生的需要,欲实现这两大命题,就需要消费者勇于消费、积极消费,但是,只有捍卫消费者的权益,改善市场环境,消费者免除后顾之忧,才可能积极消费。
去年,我国发生了多起食品安全事件,比如牛奶中含有三聚氰胺。事实上,多年来,国人在吃上都颇费惶恐:鸡蛋里查出了苏丹红,多宝鱼里有抗癌物质,蔬菜有过多的农药残留物……在选购上的顾虑和消费恐慌,形成了消费危机,且从每年3·15前夕,从国人投诉的涉及范围看,可谓是一种全方位的、多层面的深度危机。按说,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已经施行了15个年头,为何消费危机从未真正驱除,在某一方面甚至愈演愈烈呢?
从根本上说,要拯救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就必须先消除消费者的权利贫困。消费者的权利贫困体现在两方面:
一方面是现有的消法不甚完善,消费者难以彻底保障自身权益。以惩罚性赔偿为例,消法第49条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尽管食品安全法将赔偿幅度提高到10倍,显然仍不能让厂家忌惮———一袋奶粉50元,10倍赔偿也才500元,难以伤筋动骨。众所周知,美国食品医药管理局对美国食品的检验不到1%,但是美国极少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原因是企业一旦食品有问题,将被课以数额高得吓人的惩罚性赔偿。只有将惩罚性赔偿作为消法的灵魂,消费者的权益才能更好地维护。
二是消费者维权无力,维权支出的金钱、时间、人力等成本过高。日前一项调查显示,权益受到侵害时,67.3%的公众明确表示会维权。但遗憾的是,在维权过程中,面对烦冗的程序,以及被投诉方的敷衍和推诿,消费者有太多的精力拖累,最后往往很难坚持下来———消费者的意愿、权利其实并不微弱,只是权利的实现非常困难。还有学者直言不讳地称,在消费者权益被侵犯时,我们的一些法院太容易受到主管部门和经济利益集团的干扰。诸如此类,就造成了消费者维权无力,客观上也纵容了不良企业有恃无恐的底气。
“获得消费安全的权利;取得消费资讯的权利;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合法申诉的权利。”五十多年前,消费者应拥有的这四项最基本权利,就被达成了共识。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法律本身需要与时俱进,或者法律没有被切实践行,消费者的权益仍然就是水花雾月。纪念消费者权益日的最好方式就是消除消费者权利贫困,不如此,就不能改变内需不振、消费低迷的现实困境,也无法重塑国人的消费信心。(王石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