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5日,美国宣布对获得政府救助的金融企业高管实施限薪令。随即,中国版限薪令也应运而生,但是,我国的限薪令不仅没有像美国限薪令一样广受欢迎,反而引发民间更激烈的讨论和非议。(2月18日《信息时报》)
为何类似的政策,引发的民议却大相径庭呢?笔者认为原因主要有三:首先是限定标准不当。美国规定其高管最高年薪不得超过50万美元,中国限薪令限定金融国企高管年薪封顶数为税前280万元。很明显,华版限薪令是参照了美国的标准。但280万元的封顶数显然忽视了中美国情差距,因为,美国普通职工年收入在3至5万美元左右,金融高管50万美元年薪相当于普通职工的12.5倍,按此推算,中国职工年收入均值应在22.4万元,事实上,我们远达不到这一标准。
其次是限定对象不当。华版限薪令主要针对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而诸如民生银行、深发展、中国平安等薪酬最耀眼的金融企业恰恰不在限定之列,因此,对这些企业的高管,限薪令就无从谈起,也就实现不了事实上的分配公平。
再次是限定范围不当。我国限薪令限定的只是国企高管现金收入的一部分,而企业高管收入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奖金等激励性收益,但限薪令并未对该部分进行限制。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使是给马明哲天价薪酬,也难以起到约束作用,因为其年收入含有年度奖金及长期奖励首期首次支付。
所以,在世界金融危机这一特殊背景下,我们对企业高管制定和实施限薪令,绝不能盲目跟风,既要具有中国特色,又要平衡各方利益,否则,不但企业不会答应,就连普通老百姓也不会领情。(郭安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