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天来,有关蒙牛“以国家机关名义做广告”的消息和评论不断见诸媒体,公众在期待有关权威部门发出声音并有所行动。我们看到了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等部门的有关信息,唯独没有听到工商管理部门的音讯。
近日有广告学教授指出,蒙牛以国家机关名义做广告,声言饮用特仑苏OMP牛奶无健康危害,因此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2月17日《新京报》)。这已经是近期第二宗媒体刊播的广告引起争议和抨击的案例,而且事情似乎在朝正确的方向发展———人们开始运用法律来维护消费者屡屡被侵犯的利益。
记得不到半个月前,许多报纸报道,有网民爆料,一些不入流的演员在全国许多电视台上频频露面,冒充老专家、患者、教授等不同身份推销药品和医疗器械。曝光后有地方执法部门表示在考虑依据一些行政性的法规加以处理。笔者为此写文《伪专家广告:这一次该依法惩罚》(见2月5日《新京报》)。因此,笔者高兴地看到已生效14年的《广告法》似乎有了用武之地。
《广告法》规定,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是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笔者20多年前在地方报纸供职,曾经常随工商管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查处有关企业侵害消费者的行为,报纸本身作为广告载体,也因消费者投诉把关不严、刊登欺骗性广告而受到工商管理部门处罚。那时候还没有出台《广告法》,而工商管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频频采取行动,一定程度上减低了消费者的损失。
但不无遗憾的是,自1995年《广告法》生效以来,这部内容并不过时的法律似乎经常被束之高阁,甚至出现根据《广告法》没有执法权的其他部门对一些广告问题进行处罚的非正常现象(如对某明星代言广告的封杀令)。这些天来,围绕有关伪专家电视广告和蒙牛“以国家机关名义做广告”的消息和评论不断见诸媒体,公众在期待有关权威部门发出声音并有所行动。我们看到了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等部门的有关信息,也希望能听到工商管理部门的声音。
工商管理部门不仅是《广告法》的执行者,往往也是解释者。蒙牛的产品到底有没有问题,是多大的问题,蒙牛的公关和广告是否违法?如果还没有消费者因此诉诸法律,那么目前工商管理部门如果能给出某种说法(哪怕是初步的和逐渐补充的),社会和消费者就会感觉到法治的优越性和公权力的公信力。
一部体现公意的专门法律,一个手握权柄的执法部门,为保护消费者免受不良和误导性广告侵害提供了最好的条件。相信这一次《广告法》该亮出它的利刃了。
□展江(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